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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文件

山東能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意見

發布日期:2012年03月13日        

    為進一步明確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在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責任,健全完善分工明確、考核嚴格、問責到位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上級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強化各級領導人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政治責任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制度。2010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進行了重新修訂,新《規定》責任指向更加明確,責任考核更加明晰,責任追究更加嚴格,更加符合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的形勢需要。
    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集團)組建運行以來,圍繞早日實現“進軍世界500強、打造卓越能源企業”的奮斗目標,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各項事業得到長足發展,黨的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穩步推進。從總體上看,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素質是高的、主流是好的。但是近幾年發生的個別領導班子成員和少數管錢、管物等重要崗位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的案件,暴露出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還存在很多薄弱環節,其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職責不明確、考核追究不嚴格,是發生這些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用制度約束和規范各級領導人員的行為,對加強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尤為迫切。
   各級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要進一步強化憂患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認識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意義,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和求真務實的作風,把黨風廉政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納入單位總體工作規劃和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目標管理,與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二、落實責任,形成分工明確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體系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要切實負起抓好職責范圍內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反腐倡廉強大合力。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承擔的領導責任,細化分解各項工作內容,形成分工清晰、責任明確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體系。
   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對班子內部和管轄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負總責,切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帶頭遵守廉潔從業的各項規定,帶頭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帶頭參加責任制檢查考核,帶頭對下級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崗雙責”。
   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要支持紀檢監察機構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各級黨委每年都要向上級黨委、紀委專題報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能源集團各部室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增強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動性,認真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
   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要求,制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實施方案,提出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意見和建議。加強組織協調,根據工作分工,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督促落實責任書的各項要求,做到有部署、有檢查、有考核、有追究,不走過場、不搞花架子,切實把這項工作抓出實效。
    三、加強考核,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到實處
  能源集團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集團總部機關、權屬企業領導班子、領導人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履行“一崗雙責”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重點抓好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等工作。
    一是嚴格責任考核。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日常評價、階段評價與年終評價相結合,通過定期巡察、效能監察、審計監督、個別征求意見和述職述廉、召開民主生活會等形式,努力使考核結果客觀真實。檢查考核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評、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等工作一并進行,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抓好督促落實。把檢查考核結果作為“文明單位”、“先進基層黨委”、“四好班子”等評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業績評定、薪酬兌現、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因責任制落實不力,領導人員出現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的,嚴格按照省國資委關于任期年度績效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兌現獎懲。
    二是嚴肅責任追究。領導班子、領導人員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2.對上級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3.對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4.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5.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6.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弄虛作假的;
  7.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領導班子有以上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領導人員有以上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成效明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人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要加強對(dui)下(xia)級黨(dang)政(zheng)領導班(ban)子和(he)領導人(ren)員執行(xing)黨(dang)風廉(lian)政(zheng)建設(she)責任制情況(kuang),以(yi)及各牽(qian)頭部(bu)門完(wan)成反(fan)腐倡廉(lian)工作任務(wu)情況(kuang)的(de)(de)監督(du)(du)檢查(cha),實行(xing)分(fen)類(lei)指(zhi)導,督(du)(du)促工作落實。全(quan)面推進(jin)企業(ye)懲(cheng)治和(he)預防(fang)腐敗(bai)體系建設(she),不斷完(wan)善各項規(gui)章(zhang)制度,有效防(fang)范(fan)權力失控(kong)、決策失誤、行(xing)為失范(fan)的(de)(de)問題,防(fang)止各級領導班(ban)子和(he)領導人(ren)員違規(gui)違紀行(xing)為的(de)(de)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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