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人員的監督管理,增強領導人員的組織紀律觀念和廉潔自律意識,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集團)權屬企業和總部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人員。
第三條 領導人員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包括結婚時間和批準機關,配偶姓名、國籍、民族、年齡、居住地、簡歷、工作單位、職業及職務等情況以及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包括護照辦理事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發證時間、發證機關、有效期、國籍等。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包括本人因私出國(境)地點、事由、起止時間以及在國外、境外活動的情況和所需資金及其來源,其他應向組織說明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與港澳、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包括通婚雙方姓名、結婚時間和批準機關,外國人的國籍、民族、年齡、工作單位、職業、簡歷、定居地等情況以及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上學、陪讀、培訓等情況,包括:
1.姓名、出入國(境)外起止時間,所達地;
2.定居所需報告、何國國籍或港、澳、臺長期、永久居留及取得的時間、定居地址及其職業等;
3.上學所需報告、所達國家(地區)的學校名稱;學習時間、所需費用及來源等。
(六)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姓名、年齡、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工作時間、職業及職務等。
(七)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包
括:
1.與報告人的關系、姓名、性別、年齡、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
2.時間、案由、執法執紀機關(單位)名稱;
3.被采取的強制措施及處理結果。
第四條 領導人員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包括組織(服務)單位、事由、時間、地點、報酬。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私房情況,以及承辦人的姓名、與報告人的關系、營建、買賣、出租私房的理由、時間、地點、建筑面積、造價(價格)、納稅、資金來源以及承辦事項的法律依據和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等。
(四)1萬元以上重大財產購置、租賃、轉讓情況,包括:
1.財產名稱、歸屬人、價值、購置資金來源;
2.租賃或轉讓的對方交易人、交易額、交易時間等。
(五)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的情況包括:
1.持有人姓名、與持有人的關系,持有時間和渠道、金額、資金來源等。
2.股票、基金應當填寫證券賬戶、基金賬戶中的持股份額、基金份額以及所余資金份額;
3.期貨應當填寫交易賬戶和結算賬戶中的期貨合約內容以及所余資金數額。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人姓名、投資時間、投資單位名稱、投資份額、資金來源等。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包括經營者或中介者的姓名、與報告人的關系、年齡、文化程度、經營前的身份、營業地點、經營的范圍和規模、注冊資本金、流動資金、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合法手續有效證件以及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第五條 本人主辦或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包括辦理的時間、地點、方式、到場人數及與報告人的關系、費用及來源。
第六條 領導人員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寫上級黨組織統一印制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報告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列事項。全年領導人員個人無重大事項向組織報告時,也應按要求填報。
第七條 領導人員發生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所列條款事項的,應當一事一報,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應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八條 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省國資委管理的領導人員向省國資委黨委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能源集團管理的領導人員,向能源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其中,權屬企業領導人員的報告材料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組織(人事)部門轉交;總部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人員的報告材料,由本人填寫后直接交能源集團黨委組織部。
(三)領導人員因職務發生變動而導致隸屬關系或受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原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該領導人員的報告材料轉交新的隸屬關系或受理部門。
第九條 領導人員在執行本制度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組織(人事)部門對所提問題研究后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黨委提出專項治理意見或建議,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經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對群眾反映領導人員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突出,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要確定專人保管報告材料,嚴格履行受理、轉交手續。
第十五條 對領導人員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在組織生活會或其他內部會議上公開。對認為報告人所報情況不符合規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內容的,應要求報告人重新報告或作補充報告;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應責成糾正。
各級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人員要帶頭自覺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時、如實地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要把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情況,作為領導人員民主生活會自查和個人述職述廉的內容,自覺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 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七條 能源集團將把領導人員執行報告制度情況作為干部年度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情況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報告制度》第三條第(五)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報告制度》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報告制度》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人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 本《報告制度》由能源集團紀委監察部、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與上級組織有關規定相沖突的,以上級組織規定為準。
第二(er)十條 本《報告(gao)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