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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環境

環境保護部文件

發布日期:2012年03月16日        

環發[2012]11號
關(guan)于(yu)實(shi)施《環境空氣(qi)質量(liang)標準》(GB3095-2012)的通知(zhi)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和2012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推進我國大氣污染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我部批準發布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現就分期實施該標準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重要意義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新時期加強大氣環境治理的客觀需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經濟發達地區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顯著增長,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加劇,在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TSP)污染還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區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現象頻繁發生,能見度降低,迫切需要實施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增加污染物監測項目,加嚴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觀反映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推動大氣污染防治。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完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健全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評價指標,使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是探索環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務。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以及《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關于完善空氣質量標準及其評價體系,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工作要求。
  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滿足公眾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與新標準同步實施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增加了環境質量評價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反映當前復合型大氣污染形勢;調整了指數分級分類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氣質量指數發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的科學水平,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眾主觀感觀與監測評價結果不完全一致的現象。
  二、分期實施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我國不同地區的空氣污染特征、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管理要求差異較大,新增指標監測需要開展儀器設備安裝、數據質量控制、專業人員培訓等一系列準備工作。為確保各地有儀器、有人員、有資金,做到測得出、測得準、說得清,確保按期實施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期實施新標準的時間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
  2013年,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家環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國實施新標準。
  (二)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時間要求之前實施新標準。
  (三)經濟技術基礎較好且復合型大氣污染比較突出的地區,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做到率先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率先使監測結果與人民群眾感受相一致,率先爭取早日和國際接軌。
  三、大力推進大氣污染防治,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十分嚴峻,突出表現在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氣環境污染物濃度高、區域性大氣復合型污染嚴重。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開展監測和公布數據只是解決大氣環境問題的第一步,必須大力推進大氣污染防治,采取切實措施改善空氣質量。近期,環保部門應積極聯合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開展科學研究,制定達標規劃。在抓緊開展監測與信息發布的基礎上,組織力量盡快開展達標減排相關科研,摸清規律,明確排放清單和控制對策,針對空氣質量改善途徑和階段目標以及相應的控制工程技術進行科學、系統、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轄區大氣環境質量預報系統、逐步形成風險信息研判和預警能力,進一步增強大氣污染防治科技支撐。未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要制定達標規劃報上級部門批準實施。
  (二)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嚴格控制“兩高一資”項目和產能過剩行業的過快增長及產品出口。加強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控制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傳統煤化工、多晶硅、電解鋁、造船等產能過剩行業擴大產能項目建設。
  (三)深入開展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加大產業調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積極推廣清潔能源,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制定并實施更加嚴格的火電、鋼鐵、石化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
  (四)切實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采取激勵與約束并舉的經濟調節手段,加快推進車用燃油品質與機動車排放標準實施進度同步,提升車用燃油清潔化水平。全面落實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鼓勵重點地區提前實施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全面推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加快淘汰“黃標車”,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強化在用車環保檢驗機構監管,全面提高機動車排放控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監測報告和預警體系。地級以上城市環保部門要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開展環境空氣監測結果日報和實時報工作,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引導當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預警應急預案、構建區域應急體系,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啟動應急機制,實行重點排放源限產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等應急措施,向公眾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各地應盡快做好實施新標準的相關準備工作,按期實施,并將實施情況及時報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標準 環境空氣 實施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政府(fu)辦公(gong)廳(ting),發展改(gai)革委、科技部、工業(ye)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she)會保障部、質檢總局(ju)、電監會、能源局(ju)辦公(gong)廳(ting)(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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