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四條 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籌規劃、單位實施、依法監督的原則,堅持與經濟結構調整、企業技術進步、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科技發展、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引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科學技術、農業、漁業、商務、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清潔生產促進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和國際合作,促進清潔生產技術進步。
第八(ba)條 建立清潔生(sheng)(sheng)產(chan)(chan)表彰(zhang)獎(jiang)勵制度。對(dui)在(zai)清潔生(sheng)(sheng)產(chan)(chan)監督(du)管理、清潔生(sheng)(sheng)產(chan)(chan)技術研究開發(fa)以及推(tui)廣(guang)應用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dan)位(wei)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或(huo)者有關部門按照規(gui)定給予表彰(zhang)和獎(jiang)勵。
第二章 清潔生產推行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省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農業、漁業、水利、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和完善地方清潔生產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科學技術、農業、漁業、商務、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資源消耗和污染現狀分析、實施清潔生產的目標任務、重點內容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布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推廣和使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對列入國家限期淘汰名錄的電力、鋼鐵、建材等行業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企業限期淘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技術應用研究和關鍵技術聯合攻關,促進清潔生產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節能評估報告應當對清潔生產進行專題分析;不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不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購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政府采購清單中有國家節能標志和環境保護標志的產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畜牧獸醫、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清潔生產技術研究以及成果轉化推廣,加強對生產過程以及化肥、農藥、飼料等生產投入品的清潔生產管理,提高農業、畜牧業、漁業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支持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建設,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再生資源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信息和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shi)等單位以及行業協會、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應當發揮各自優(you)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chuan)工作。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實施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企業發展規劃,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和責任,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依法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實施清潔生產,并按照國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限期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不得使用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
鼓勵企業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清潔生產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品包裝標準對產品進行包裝,在包裝設計、生產和銷售環節優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產生,方便包裝物回收利用。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設置回收站點,或者委托銷售者、其他組織,對廢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利用再生資源從事生產,應當符合清潔生產的要求,防止和減少污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改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優先使用有機肥料、配合飼料,采用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獸藥,推廣使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產品的安全、優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娛樂、賓館、物流、旅游等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以及其他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設備和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采用環保醫療設備和用品,降低醫療消耗,減少醫療污染,對醫療廢棄物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和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加強采選礦產生的廢水治理和對鐵礦、金礦等尾礦的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產(chan)(chan)和(he)服(fu)務(wu)活(huo)動(dong)的單位應當對(dui)生產(chan)(chan)和(he)服(fu)務(wu)過程中產(chan)(chan)生的固體(ti)廢物、廢水、廢氣、余熱、余壓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gei)其他單位利用。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
第二十七條 建立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監測,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選定并實施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二十八條 鼓勵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的目標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未完成節能任務。
屬于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名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抄送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屬于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名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屬于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名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抄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可以自行組織進行,也可以委托相關的咨詢服務機構進行。相關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人員;
(三)具備為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
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向省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咨詢服務機構聯合向社會公告,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在審核完成后如實編制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并按照報告提出的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方案。
第三十三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應當自確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之日起一年內,在基本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后,向作出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決定的部門報送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由作出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決定的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驗收。
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單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過程、審核報告、已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取得的績效等進行評估驗收。
第三十四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部門向社會公布;評估驗收不合格的,由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其享受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技術進步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完成審核后,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進行審查認定。通過審查認定的單位在認定有效期內沒有發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不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以及示范推廣、重點清潔生產項目的補助和表彰獎勵等。
第三十七條 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適當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污收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九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經認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授予清潔生產單位稱號;清潔生產成效顯著的,授予清潔生產先進單位稱號。
對清潔生產先進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產業結構調整、環境保護、節能等專項資金方面優先予以安排。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重點項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科學技術、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漁業、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有關扶持項目時,應當對清潔生產重點項目優先予以安排。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清潔生產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有利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廢物綜合利用的設備和產品。
第四十二(er)條(tiao) 從事(shi)生產和(he)服(fu)(fu)務(wu)活動(dong)的(de)(de)單位實施節能(neng)、節水、資(zi)源綜合利用(yong)(yong)以及技術進步等清潔生產項目,符合國家規定條(tiao)件的(de)(de),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從事(shi)生產和(he)服(fu)(fu)務(wu)活動(dong)的(de)(de)單位用(yong)(yong)于清潔生產審核和(he)培訓的(de)(de)費用(yong)(yong),可以列(lie)入經營成本或者相(xiang)關費用(yong)(yong)科(ke)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監督管理體系,解決清潔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和監督所屬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清潔生產相關職責。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四十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督,依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企業名單,方便公眾監督。
第四(si)十(shi)六條 建(jian)立清(qing)潔(jie)生(sheng)產(chan)(chan)投(tou)訴和(he)舉報(bao)制度。縣級以(yi)上(shang)人民(min)政府清(qing)潔(jie)生(sheng)產(chan)(chan)行政主管部(bu)(bu)門和(he)環(huan)境保護(hu)行政主管部(bu)(bu)門應(ying)當設立投(tou)訴和(he)舉報(bao)電話,受(shou)理(li)對清(qing)潔(jie)生(sheng)產(chan)(chan)違法行為的(de)投(tou)訴和(he)舉報(bao),并及時作出處(chu)理(li)。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產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義務的,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由清潔生產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作出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由財政、稅務部門依法追繳其獲得的財政補助款或者應當繳納的稅款,并可以處騙取資金一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清潔(jie)生(sheng)產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及其(qi)他有關部門的工(gong)作(zuo)人員在(zai)清潔(jie)生(sheng)產監督管理(li)工(gong)作(zuo)中,濫用職(zhi)權(quan)、玩忽職(zhi)守(shou)、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ben)條例自2010年11月(yue)1日起施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