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號)
《山東省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05年8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韓寓群
二(er)00五(wu)年九月(yue)十四日
山東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規范節能監察行為,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技術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幫助被監察單位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縣以上節能行政主管(guan)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gong)(gong)作,其他(ta)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zhi)責共同做好有(you)關(guan)的節能監察工(gong)(gong)作。
設區的市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能源利用監管機構具體實施日常的節能監察工作。前兩款規定的實施節能監察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監管機構,以下統稱節能監察機構。
第五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正、公開、效能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向節能監察機構舉報和投訴。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后15日內組織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和投訴人反饋。
第七(qi)條(tiao) 節能監察(cha)主要包括(kuo)以下內容:
(一)用(yong)能(neng)項目和其他相關(guan)項目在設計、建設過程中(zhong)執(zhi)行節能(neng)設計規(gui)范和建成后合(he)理用(yong)能(neng)的情(qing)況;
(二)淘(tao)汰或者限制使用(yong)落后的(de)耗能過高(gao)的(de)用(yong)能產品以及生產設備、設施(shi)、工(gong)藝和材料的(de)情況;
(三(san))執(zhi)行單位產品(pin)能耗限(xian)額(e)的(de)情(qing)況;
(四)供應(ying)能源的質量狀況;
(五)耗能(neng)產品(pin)執行能(neng)效(xiao)限(xian)值標(biao)準和(he)有(you)關能(neng)效(xiao)標(biao)識、標(biao)志制度(du)的情(qing)況(kuang);
(六)采用(yong)節能技(ji)術措施、制(zhi)定和落實(shi)節能制(zhi)度(du)的(de)情況(kuang);
(七(qi))能源利用檢驗、測試、評估(gu)等(deng)機構開(kai)展(zhan)節能服務的情況(kuang);
(八)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節能監察計劃并組織實施。節能監察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de),節(jie)能監察機構應(ying)當實施現場(chang)監察:
(一)被監察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zhe)其他原(yuan)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chan)工(gong)藝(yi)或者(zhe)能源消(xiao)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根據舉報(bao)或(huo)者其他(ta)途徑,發現被監察單位(wei)涉嫌違反節能(neng)法律、法規(gui)、規(gui)章和標(biao)準的;
(三)需要對被監(jian)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jian)測的;
(四)需要現(xian)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節能整(zheng)改措(cuo)施(shi)情況的(de);
(五(wu))節能監(jian)察計(ji)劃規定(ding)應當進行現場(chang)監(jian)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除采取現場監察的方式以外,節能監察機構也可以采取書面監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實施節能監察。采取書面監察方式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機構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將實施節能監察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的委托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
第十三條(tiao) 節能監察(cha)人(ren)員實(shi)施節能監察(cha)時,可(ke)以采取下列(lie)措施:
(一)要(yao)求被監察(cha)單位(wei)提供與節能(neng)監察(cha)內容有關的技術(shu)文件和材(cai)料,并(bing)進行查(cha)閱或(huo)者復制;
(二)要求(qiu)被監(jian)察(cha)單位(wei)就監(jian)察(cha)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shi)和說明;
(三)經被監察(cha)單位同(tong)意,可以對有關設(she)(she)備、設(she)(she)施和工藝流程(cheng)等進行錄像或者拍照;
(四)根據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機構出具的監測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測。被監察單位要求復測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15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重新進行監測。復測結論證明被監察單位的異議成立的,復測費用由節能監察機構承擔;不成立的,復測費用由被監察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節能監察中(zhong)發現被監察單(dan)位有(you)違(wei)法行為(wei)(wei)或(huo)者有(you)其他違(wei)反(fan)節能規定行為(wei)(wei)的,應當按(an)照下列(lie)規定進行處理(li):
(一)被監察單(dan)位存在違反節能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章和有關強制(zhi)性標(biao)準行(xing)為的(de),依法(fa)進行(xing)處罰(fa)并(bing)制(zhi)作限(xian)期(qi)整(zheng)改通知書,責令(ling)被監察單(dan)位限(xian)期(qi)改正;
(二)被監察單位(wei)存在明顯不合理(li)用(yong)能(neng)行為或者(zhe)嚴重浪費能(neng)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neng)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制作節能(neng)監察意見書(shu),要求被監察單位(wei)采(cai)取措施進行改進;
(三)被監察單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制作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和節能監察意見書,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發現被監察單位有違法行為,但無權進行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節能監察結束后,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形成節能監察報告。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整改或者改進意見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對違法進行的節能監察,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并可以向節能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節能監察人員的回避,由節能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節能監察機構不得與被監察單位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影響節能執法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san)條 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gong)作人員(yuan)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de)(de),對(dui)直接負責的(de)(de)主管人員(yuan)和(he)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an)依法(fa)(fa)給予(yu)行(xing)政處分;構成(cheng)犯罪(zui)的(de)(de),依法(fa)(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wei)的(de)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de);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de);
(三)違法向被監察單位(wei)收(shou)取(qu)費用的;
(四)與被監察(cha)單位存在利(li)益關系或(huo)者從事影響節能執法工(gong)作的(de)經(jing)營(ying)性活動的(de);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發(fa)布(bu)部門:山東省政(zheng)府(fu) 發(fa)布(bu)日期(qi):2005年(nian)09月14日 實施(shi)日期(qi):2005年(nian)11月01日 (地(di)方法規(g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