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
第(di)一(yi)條 為加強(qiang)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ju)國(guo)(境)外的國(guo)家(jia)工(gong)作人員的管理,依據國(guo)家(jia)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gui)和(he)黨內法(fa)規(gui),制(zhi)定(ding)本規(gui)定(ding)。
第二條 本規(gui)定適用于有(you)下(xia)列情形之一的(de)國(guo)家,工作人員(yuan),但(dan)經組織批準引進的(de)海外高(gao)(gao)層次人才(cai)、國(guo)家特需高(gao)(gao)級科技人才(cai)和(he)通過其他(ta)途徑回國(guo)的(de)海外高(gao)(gao)層次人才(cai)除外:
配偶、子(zi)女均已移居國(境(jing))外(wai)的;
沒有子女,配偶(ou)已移居國(境)外的;
沒有配偶,子女均(jun)已(yi)移居國(guo)(境)外的。
前款據(ju)稱"移(yi)居(ju)(ju)國(境(jing))外(wai)(wai)",是指獲得外(wai)(wai)國國籍(ji),或者獲得國(境(jing))外(wai)(wai)永久居(ju)(ju)留(liu)權(quan)、長期居(ju)(ju)留(liu)許可(ke)。
第三條 本規(gui)定發布前,國家工作人員有(you)(you)本規(gui)定第二條所列情(qing)形的,應當在本規(gui)定發布后(hou)60日內,按照干(gan)部(bu)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bu)門書(shu)面報(bao)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jing))外的有(you)(you)關情(qing)況。
本(ben)規定發布后,國(guo)家工作人員有(you)本(ben)規定第二條所列情(qing)形的,應當在配偶、子女移居國(guo)(境)外60日內,按照干部(bu)(bu)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bu)(bu)門書(shu)面報(bao)告有(you)關(guan)情(qing)況。
本(ben)規定(ding)適用人員依(yi)照(zhao)本(ben)條前二(er)款規定(ding)報告的有關情(qing)況(kuang)發生變化時,應當在30日內(nei),按照(zhao)干部管(guan)理權(quan)限(xian)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mian)報告。
第四條(tiao) 本(ben)規(gui)定適用人員的任職崗(gang)位依(yi)照有(you)關規(gui)定需要調整的,按照干(gan)部(bu)(bu)管理權限由組織(zhi)(人事)部(bu)(bu)門確定,并報上(shang)級(ji)組織(zhi)(人事)部(bu)(bu)門備案(an)。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人員辦理的(de)公共事務,涉及到其配(pei)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qu)的(de),應當向(xiang)本單位主管(guan)部門主動說明情況。存在(zai)利益沖突的(de),應當自行回避(bi),或(huo)者由主管(guan)部門責成其回避(bi)。
第六條 本規定適(shi)用人員辦理因(yin)私出(chu)國護照和往(wang)來港(gang)澳臺地區(qu)的(de)通行證件、申請因(yin)私出(chu)國(境(jing))或(huo)者移(yi)居國(境(jing))外等(deng)(deng)事項,及其出(chu)入境(jing)證照的(de)管(guan)理等(deng)(deng)問題,應當嚴(yan)格遵(zun)守(shou)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縣處及副職以上領導干部(bu)辦理(li)或者申請(qing)前款所(suo)列事項(xiang),由(you)有關部(bu)門按照干部(bu)管理(li)權限征求紀(ji)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bu)門意見后處理(li)。
第七條(tiao) 選拔(ba)任用本(ben)規定(ding)適用人(ren)員(yuan),應當(dang)在(zai)考察時(shi)全(quan)面了解本(ben)規定(ding)涉及的相關情(qing)況。
第八條 本(ben)規定適用人員違反(fan)本(ben)規定,應(ying)當視情節輕重,采(cai)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yi)處理。
第九條 事業(ye)單位、人(ren)民團體、國(guo)有(you)(you)獨資(zi)和國(guo)有(you)(you)控股企(qi)業(ye)(含國(guo)有(you)(you)獨資(zi)和國(guo)有(you)(you)控股金融企(qi)業(ye)),參照(zhao)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ding)(ding)(ding)的實施辦法(fa)或者具(ju)體規定(ding)(ding)(ding),由各有(you)關主管部門根(gen)據本規定(ding)(ding)(ding)精神制定(ding)(ding)(ding)。
第(di)十一條(tiao) 本規定(ding)由中(zhong)共(gong)(gong)中(zhong)央紀律檢查(cha)委(wei)員(yuan)會、中(zhong)共(gong)(gong)中(zhong)央組織部負責解(jie)釋。
第十二條 本(ben)規(gui)定(ding)自(zi)發布(bu)之(zhi)日起(qi)施行。此前已發布(bu)的(de)有關規(gui)定(ding),凡與本(ben)規(gui)定(ding)不一致的(de),以本(ben)規(gui)定(ding)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