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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12日        

(2010年5月19日)

 

第(di)一條  為加(jia)強對(dui)配(pei)偶子女均已移居(ju)國(guo)(境(jing))外(wai)的國(guo)家(jia)工作(zuo)人(ren)員(yuan)的管理,依據國(guo)家(jia)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gui)和黨內(nei)法(fa)規(gui),制(zhi)定本規(gui)定。

第二(er)條  本規定適用(yong)于有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國(guo)(guo)家,工作人員,但經組(zu)織批準引(yin)進的海外高層(ceng)次人才、國(guo)(guo)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guo)(guo)的海外高層(ceng)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guo)(境)外的;

沒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國(境(jing))外的(de);

沒有配偶(ou),子(zi)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前款據稱(cheng)"移(yi)居國(guo)(境(jing))外",是指獲得外國(guo)國(guo)籍,或者獲得國(guo)(境(jing))外永久(jiu)居留權(quan)、長期居留許可。

第(di)(di)三條  本(ben)(ben)(ben)規(gui)定(ding)(ding)發布前,國家(jia)工(gong)作人員(yuan)有(you)本(ben)(ben)(ben)規(gui)定(ding)(ding)第(di)(di)二條所(suo)列情(qing)形的,應當(dang)在本(ben)(ben)(ben)規(gui)定(ding)(ding)發布后60日(ri)內,按(an)照干部(bu)管(guan)理權限向組(zu)織(zhi)(人事)部(bu)門書面(mian)報告配偶(ou)、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you)關(guan)情(qing)況。

本規(gui)(gui)定發布后,國(guo)家工(gong)作人員有本規(gui)(gui)定第二條所(suo)列情形(xing)的(de),應當在配(pei)偶、子(zi)女移(yi)居國(guo)(境)外60日內(nei),按照干部管(guan)理權限向(xiang)組織(人事(shi))部門書面(mian)報告有關情況(kuang)。

本規(gui)定適用人員依照(zhao)本條前二款規(gui)定報告的(de)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dang)在30日內,按照(zhao)干(gan)部(bu)(bu)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bu)(bu)門書面(mian)報告。

第四(si)條  本規(gui)定(ding)適(shi)用(yong)人員的(de)任職崗(gang)位依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需要調(diao)整的(de),按照(zhao)干部(bu)管理權限由組織(zhi)(zhi)(人事(shi))部(bu)門確定(ding),并報上級(ji)組織(zhi)(zhi)(人事(shi))部(bu)門備案(an)。

第五條  本規(gui)定適用人員(yuan)辦(ban)理(li)的公共(gong)事務,涉(she)及(ji)到其(qi)配偶、子女(nv)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ying)當向本單位主管部門主動(dong)說明(ming)情況(kuang)。存在利益沖突(tu)的,應(ying)當自行回(hui)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cheng)其(qi)回(hui)避。

第六(liu)條  本規(gui)定適用人(ren)員辦理因(yin)(yin)私出國(guo)(guo)護照和往來(lai)港(gang)澳(ao)臺地(di)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yin)(yin)私出國(guo)(guo)(境(jing)(jing))或(huo)者移居國(guo)(guo)(境(jing)(jing))外等事(shi)項,及(ji)其出入境(jing)(jing)證照的管(guan)理等問題,應(ying)當嚴格遵守國(guo)(guo)家(jia)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

縣處及副職以上領導干部(bu)辦理或者申請(qing)前款(kuan)所(suo)列事(shi)項,由(you)有(you)關(guan)部(bu)門按照(zhao)干部(bu)管理權(quan)限征求(qiu)紀檢(jian)監察機關(guan)和組織(人事(shi))部(bu)門意見后處理。

第七條  選拔任(ren)用本(ben)規定適(shi)用人員,應(ying)當在考察(cha)時(shi)全面了解(jie)本(ben)規定涉及的相關情(qing)況。

第(di)八(ba)條  本規定適用人員違反(fan)本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組織處(chu)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yu)以處(chu)理。

第九條  事業(ye)(ye)單位、人(ren)民團(tuan)體、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qi)業(ye)(ye)(含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企(qi)業(ye)(ye)),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gui)(gui)定的實施辦(ban)法或者具體規(gui)(gui)定,由各有關主管(guan)部門根據(ju)本規(gui)(gui)定精神(shen)制定。

第(di)十一(yi)條  本規(gui)定由(you)中(zhong)共中(zhong)央(yang)紀律檢查委員會、中(zhong)共中(zhong)央(yang)組織部負(fu)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ben)規(gui)定(ding)(ding)自(zi)發布(bu)之(zhi)日起施行。此前已發布(bu)的(de)有關規(gui)定(ding)(ding),凡與本(ben)規(gui)定(ding)(ding)不一致的(de),以(yi)本(ben)規(gui)定(ding)(ding)為(wei)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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