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视频下载

人口與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發布日期:2012年03月30日        

(1989年12月26日(ri)第七屆全(quan)國人(ren)民代表大會常(chang)務委員(yuan)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ri)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gong)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gai)善生(sheng)活環(huan)境與生(sheng)態環(huan)境,防治污染(ran)和其他(ta)公(gong)害,保障(zhang)人體(ti)健康,促社會主(zhu)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ben)法(fa)。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huan)境,是指影響(xiang)人(ren)類生(sheng)存和(he)發展的(de)各種天然(ran)的(de)和(he)經過人(ren)工改造的(de)自(zi)然(ran)因素的(de)總(zong)體,包(bao)括大(da)氣、水、海洋(yang)、土地、礦藏、森(sen)林、草原、野(ye)生(sheng)生(sheng)物、自(zi)然(ran)遺(yi)(yi)跡、人(ren)文遺(yi)(yi)跡、自(zi)然(ran)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he)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yu)中華(hua)人(ren)民(min)共和(he)國(guo)(guo)領域和(he)中華(hua)人(ren)民(min)共和(he)國(guo)(guo)管轄(xia)的其(qi)他(ta)海域。 

  第四條 國家(jia)制(zhi)定的(de)環境(jing)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jing)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jia)采取有利于環境(jing)保護的(de)經(jing)濟、技術政(zheng)策(ce)和措施,使環境(jing)保護工作同經(jing)濟建(jian)設和社會發展相協(xie)調(diao)。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liu)條 一切單(dan)位和個(ge)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dui)污(wu)染和破壞環境的單(dan)位和個(ge)人進(jin)行(xing)檢舉和控(kong)告(gao)。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ren)民(min)政府(fu)的(de)土地(di)、礦產、林業(ye)、農業(ye)、水利行政主管(guan)部(bu)門,依照有關法(fa)律的(de)規定對資源的(de)保護實(shi)施監督管(guan)理(li)。

  第八條 對保護和(he)(he)改善環境(jing)有顯著成(cheng)績的單位和(he)(he)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jiang)勵。

第二(er)章 環(huan)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ren)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liang)標準中未作規定(ding)的項目,可以制定(ding)地(di)方環境質量(liang)標準,并報(bao)國務院環境保(bao)護(hu)行政主(zhu)管部(bu)門備(bei)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fang)污染物排(pai)放(fang)標準的(de)區域排(pai)放(fang)污染物的(de),應當執行地方(fang)污染物排(pai)放(fang)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的環(huan)境保(bao)護行政(zheng)主管(guan)部門,應當定期(qi)發布環(huan)境狀況公報。

  第(di)十二條(tiao) 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府(fu)環境(jing)保(bao)護(hu)行政主管(guan)部(bu)(bu)門(men),應當會同有關(guan)部(bu)(bu)門(men)對管(guan)轄(xia)范圍(wei)內(nei)的環境(jing)狀況(kuang)進行調(diao)查和評價,擬訂環境(jing)保(bao)護(hu)規劃,經計劃部(bu)(bu)門(men)綜合平衡后,報(bao)同級人民(min)政府(fu)批(pi)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she)項(xiang)目(mu)的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書,必須對建設(she)項(xiang)目(mu)產生的污染和(he)對環境(jing)的影(ying)響(xiang)作出(chu)評價,規定防治措(cuo)施,經(jing)項(xiang)目(mu)主管部(bu)門預審(shen)并依(yi)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jing)保護行政主管部(bu)門批準。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書經(jing)批準后,計(ji)劃部(bu)門方可批準建設(she)項(xiang)目(mu)設(she)計(ji)任務書。

  第(di)十四條 縣級(ji)以上(shang)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fu)環(huan)(huan)境(jing)保(bao)護行政(zheng)(zheng)主管部(bu)門或者其他(ta)依照法律(lv)規定行使環(huan)(huan)境(jing)監督管理權的(de)(de)部(bu)門,有權對管轄范(fan)圍內的(de)(de)排污單(dan)位(wei)進(jin)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de)(de)單(dan)位(wei)應當(dang)如實反映(ying)情況,提(ti)供必要的(de)(de)資料。檢查機關應當(dang)為被檢查的(de)(de)單(dan)位(wei)保(bao)守技(ji)術秘密和業(ye)務秘 密。 

  第(di)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jing)污(wu)染(ran)和(he)環境(jing)破(po)壞的防治(zhi)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xie)商解(jie)決(jue),或者由上級(ji)人民政府協(xie)調(diao)解(jie)決(jue),作出決(jue)定。

第(di)三章 保護和(he)改善環(huan)境

  第十六條 地方(fang)各級人民政(zheng)府,應當(dang)對本轄區(qu)的(de)環(huan)境質(zhi)量(liang)負責,采(cai)取措施改善環(huan)境質(zhi)量(liang)。 

  第十七條 各級人(ren)(ren)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xing)的(de)各種類型的(de)自(zi)然(ran)生態系統(tong)區(qu)(qu)域(yu),珍(zhen)稀、瀕危的(de)野生動植物自(zi)然(ran)分布區(qu)(qu)域(yu),重要的(de)水源(yuan)涵養區(qu)(qu)域(yu),具有重大科學(xue)文化價值(zhi)的(de)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he)化石(shi)分布區(qu)(qu)、冰川、火山(shan)、溫(wen)泉等自(zi)然(ran)遺跡(ji),以及(ji)人(ren)(ren)文遺跡(ji)、古樹(shu)名木,應當采(cai)取措施(shi)加以保(bao)護,嚴禁破(po)壞。 

  第十八條 在國(guo)務(wu)院(yuan)、國(guo)務(wu)院(yuan)有關主管部門(men)和省、自治區(qu)、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ding)的(de)風景名勝(sheng)區(qu)、自然保(bao)(bao)護區(qu)和其他需要特(te)別保(bao)(bao)護的(de)區(qu)域內,不(bu)(bu)得建(jian)(jian)設(she)污(wu)(wu)染環境的(de)工業生產設(she)施;建(jian)(jian)設(she)其他設(she)施,其污(wu)(wu)染物排放不(bu)(bu)得超(chao)過規定(ding)的(de)排放標準。已經建(jian)(jian)成的(de)設(she)施,其污(wu)(wu)染物排放超(chao)過規定(ding)的(de)排放標準的(de),限期(qi)治理(li)。 

  第十九條 開發利(li)用自(zi)然(ran)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tai)環境。 

  第(di)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jia)強對農(nong)業(ye)環境的(de)保護,防(fang)治(zhi)土(tu)壤污(wu)染(ran)、土(tu)地(di)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di)面(mian)沉降化和防(fang)治(zhi)植(zhi)被破壞、水(shui)土(tu)流失、水(shui)源(yuan)(yuan)枯竭、種源(yuan)(yuan)滅絕(jue)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de)發生和發展,推(tui)廣(guang)植(zhi)物病蟲(chong)害的(de)綜合防(fang)治(zhi),合理使(shi)用化肥、農(nong)藥及植(zhi)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hai)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ying)當加強(qiang)對海(hai)洋(yang)環境的(de)保護。向海(hai)洋(yang)排放污染物(wu)、傾倒廢棄物(wu),進行海(hai)岸工程建設和海(hai)洋(yang)石油(you)勘探(tan)開發,必(bi)須依照法(fa)律的(de)規定(ding),防止對海(hai)洋(yang)環境的(de)污染損害。 

  第(di)二十二條 制(zhi)定(ding)城市規劃,應當確定(ding)保護和(he)(he)改善(shan)環境的目標和(he)(he)任務。 

  第(di)二十(shi)三(san)條(tiao) 城鄉(xiang)建設(she)應當(dang)結合當(dang)地自然環境的(de)特點,保(bao)護植被、水域和(he)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he)風景名(ming)勝區的(de)建設(she)。

第四章 防治環(huan)境(jing)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si)條 產(chan)生(sheng)(sheng)環(huan)境(jing)污染和其(qi)他(ta)公害的單位,必(bi)須(xu)把(ba)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工作(zuo)納入計劃,建(jian)立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責任制(zhi)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zhi)在生(sheng)(sheng)產(chan)建(jian)設或者其(qi)他(ta)活動中產(chan)生(sheng)(sheng)的廢氣、廢水(shui)、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she)性(xing)物質以及噪(zao)聲、振動、電磁波輻射(she)等對環(huan)境(jing)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shi)五條 新建(jian)工業(ye)(ye)企業(ye)(ye)和(he)(he)現有(you)工業(ye)(ye)企業(ye)(ye)的技(ji)(ji)術(shu)改造,應當(dang)采用(yong)資源利(li)用(yong)率高、污染(ran)物(wu)排(pai)放量少的設備和(he)(he)工藝,采用(yong)經濟合(he)理(li)的廢棄物(wu)綜(zong)合(he)利(li)用(yong)技(ji)(ji)術(shu)和(he)(he)污染(ran)物(wu)處理(li)技(ji)(ji)術(shu)。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de)設(she)施不得擅自(zi)拆(chai)(chai)除(chu)或(huo)者(zhe)閑置(zhi),確有必要(yao)拆(chai)(chai)除(chu)或(huo)者(zhe)閑置(zhi)的(de),必須(xu)征得所(suo)在地的(de)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men)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fang)污染物(wu)的(de)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yuan)環(huan)境保護行政主管(guan)部門的(de)規(gui)定申(shen)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wu)費必須用(yong)于(yu)污(wu)染的防治,不(bu)得挪作他用(yong),具體使用(yong)辦法(fa)由國務院(yuan)規定。 

  第二十(shi)九條 對造成環(huan)境(jing)嚴(yan)重污染的企(qi)業(ye)事(shi)業(ye)單位,限(xian)期(qi)治(zhi)理。中央(yang)或者(zhe)省、自治(zhi)區、直轄市人民(min)政府(fu)(fu)直接管轄的企(qi)業(ye)事(shi)業(ye)  單位的限(xian)期(qi)治(zhi)理,由省、自治(zhi)區、直轄市人民(min)政府(fu)(fu)決(jue)定(ding)。市、縣或者(zhe)市、縣以下(xia)人民(min)政府(fu)(fu)管轄的企(qi)業(ye)事(shi)業(ye)單位的限(xian)期(qi)治(zhi)理,由市、縣人民(min)政府(fu)(fu)決(jue)定(ding)。被(bei)限(xian)期(qi)治(zhi)理的企(qi)業(ye)事(shi)業(ye)單位必須如(ru)期(qi)完成治(zhi)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jing)保護規定要求(qiu)的(de)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de)企業(ye)事業(ye)單(dan)位(wei),應當(dang)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三十二條 縣級(ji)以上(shang)地方人民(min)(min)政(zheng)府環境(jing)保護(hu)行政(zheng)主管部門,在環境(jing)受到嚴重污(wu)染(ran)威脅(xie)居民(min)(min)生命財產安(an)全時,必須(xu)立即向(xiang)當地人民(min)(min)政(zheng)府報告(gao),由人民(min)(min)政(zheng)府采取有效(xiao)措施,解除或者(zhe)減輕危害。 

  第三(san)十三(san)條 生產、儲(chu)存(cun)、運輸、銷售(shou)、使用有毒化學(xue)物(wu)品和含有放射性物(wu)質的(de)物(wu)品,必須遵守(shou)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huan)境。

  第三十四(si)條 任何單位(wei)不(bu)得將產生嚴重污(wu)染的生產設備轉(zhuan)移給(gei)沒有(you)污(wu)染防治能力的單位(wei)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十(shi)五(wu)條 違(wei)反本法(fa)(fa)規定(ding)(ding),有下列行(xing)為之(zhi)一的,環(huan)境保護行(xing)政主管(guan)部(bu)門(men)或者其他依照法(fa)(fa)律規定(ding)(ding)行(xing)使環(huan)境監督管(guan)理權的部(bu)門(men)可以(yi)根據(ju)不同(tong)情節,給予(yu)警告或者處以(yi)罰款;  

  (一)拒絕環(hua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men)或者其他依照(zhao)法律規(gui)定(ding)行使環(huan)境監督管理(li)權(quan)的部門(men)現場檢(jian)查(cha)或者在被檢(jian)查(cha)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ju)報(bao)(bao)或者謊報(bao)(bao)國務院(yuan)環(hua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fang)申報(bao)(bao)事項(xiang)的。 

  (三(san))不按國家規定(ding)繳(jiao)納超標準排(pai)污費的(de)。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hu)規定(ding)要(yao)求的(de)技術和設備(bei)的(de)。 

  (五)將產(chan)生(sheng)嚴重(zhong)污(wu)染的(de)生(sheng)產(chan)設備(bei)轉移給沒有污(wu)染防治(zhi)能力的(de)單位使用的(de)。 

  第三(san)十六條 建(jian)(jian)設(she)項(xiang)目的防治污染(ran)設(she)施(shi)沒有建(jian)(jian)成(cheng)或(huo)者(zhe)沒有達到國家(jia)規(gui)定的要(yao)求(qiu),投入生(sheng)(sheng)產(chan)(chan)或(huo)者(zhe)使(shi)用(yong)的,由批準該建(jian)(jian)設(she)項(xiang)目的環境影響報(bao)告書的環境保護(hu)行政(zheng)主管部(bu)門責(ze)令(ling)停止(zhi)生(sheng)(sheng)產(chan)(chan)或(huo)者(zhe)使(shi)用(yong),可以(yi)并處罰款(kuan)。 

  第三十七(qi)條(tiao) 未經環(huan)境(jing)保護(hu)行政主管(guan)部門(men)同意,擅自拆除或(huo)者閑(xian)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biao)準(zhun)的,由(you)環(huan)境(jing)保護(hu)行政主管(guan)部門(men)責令重新安裝(zhuang)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san)十八(ba)條 對(dui)違反(fan)本(ben)法規定(ding),造成環境污(wu)染(ran)事(shi)故的(de)企業(ye)事(shi)業(ye)單位,由(you)環境保護(hu)行政主管(guan)(guan)部(bu)門(men)或(huo)者其他依(yi)照法律(lv)規定(ding)行使環境監督管(guan)(guan)理權的(de)部(bu)門(men)根據所造成的(de)危(wei)害后果處(chu)以罰款(kuan);情節較重(zhong)的(de),對(dui)有關(guan)責任人(ren)員由(you)其所在(zai)單位或(huo)者政府主管(guan)(guan)機(ji)關(guan)給(gei)予(yu)行政處(chu)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ding)的(de)罰款由(you)(you)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bu)門決定(ding)。責令(ling)停業、關閉(bi),由(you)(you)作出限期治理決定(ding)的(de)人民(min)政府(fu)決定(ding);責令(ling)中央直(zhi)接管轄(xia)的(de)企(qi)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bi),須(xu)報國(guo)務院批準。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yi)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wei)害(hai)的,有責任排除危(wei)害(hai),并對直(zhi)接受到損害(hai)的單(dan)位(wei)或者(zhe)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ran)災(zai)害(hai),并(bing)經(jing)及時(shi)采取合理措施(shi),仍然(ran)不能避免(mian)造成環境污染損害(hai)的,免(mian)予承擔(dan)責任(ren)。 

  第四(si)十(shi)二(er)條 因環境污(wu)染(ran)損(sun)害賠償(chang)提起(qi)訴(su)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dang)事人知道或(huo)者應當(dang)知道受(shou)到污(wu)染(ran)損(sun)害時起(qi)計算。 

  第(di)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fa)規的(de),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gu),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zhe)人(ren)身傷亡的(de)嚴重后果的(de),對直接責任人(ren)員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四(si)十四(si)條 違反本法規定(ding),造成土(tu)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yu)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lv)的規定(ding)承擔法律(lv)責任(ren)。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wan)忽(hu)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zai)單(dan)位或者(zhe)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xing)政處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ren)。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tiao)(tiao) 中(zhong)華(hua)人民(min)(min)共和(he)國(guo)締結或者參(can)加的(de)與環境保護有(you)(you)關的(de)國(guo)際條(tiao)(tiao)約,同中(zhong)華(hua)人民(min)(min)共和(he)國(guo)的(de)法律有(you)(you)不同規定的(de),適用國(guo)際條(tiao)(tiao)約的(de)規定,但中(zhong)華(hua)人民(min)(min)共和(he)國(guo)聲明保留的(de)條(tiao)(tiao)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fa)自公(gong)布之(zhi)日起施行(xing)。《中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環境(jing)保護法(fa)(試行(xing))》同時(shi)廢止(zhi)。 

 

政府機構(gou)
中央企業
能源行業(ye)
主(zhu)要(yao)媒體(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