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采礦種屬國家緊缺礦種,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
為了加強國家實行總量控制礦種開采指標管理,維護指標的嚴肅性,對優勢礦產資源加強保護,防止過度開采,國土部日前出臺了《總量控制礦種開采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從五方面明確了監管的具體要求。
該負責人表示,國土部確定的年度控制指標,主要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礦產資源潛力、市場供求狀況、資源保障程度、采礦權設置和產能產量等因素來確定。指標的分配原則總體上以本年度下達的指標為基礎,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源條件擬定下一年度指標。對具備條件的礦種如鎢礦,推行量化測算方法。
為保證指標的管理落實到位,《辦法》明確了五方面監管的具體要求。一是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后,由礦山企業與其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二是嚴格執行按期上報制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季報統計制度。三是強化對綜合利用指標的監管。開采總量控制礦種與其他礦種共伴生的,應納入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不得超指標生產。主采礦種屬國家緊缺礦種的,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四是企業要加強指標控制執行的內部監管。五是省廳和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指標監管,對超指標生產的礦山企業,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追究礦山企業違約責任。對超指標開采嚴重的省(區、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超指標開采礦種的礦業權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