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xing))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wei)加強黨內監督,完善巡視(shi)制度,規范巡視(shi)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zhang)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er)條 黨(dang)的中央和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shi)委(wei)員(yuan)會實(shi)行巡(xun)(xun)視(shi)制度,建立專(zhuan)門巡(xun)(xun)視(shi)機(ji)構對下級黨(dang)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yuan)進(jin)行巡(xun)(xun)視(shi)監督(du)。
第三條 巡視工(gong)作以(yi)鄧小平理論和(he)“三個代表”重(zhong)要思想為指導(dao),深(shen)入貫徹(che)(che)落實科(ke)學發(fa)展觀,堅(jian)持黨(dang)(dang)要管黨(dang)(dang)、從嚴治黨(dang)(dang)的(de)方針,維(wei)護黨(dang)(dang)的(de)紀律(lv),保證黨(dang)(dang)的(de)路線方針政策和(he)中央重(zhong)大決策部(bu)署的(de)貫徹(che)(che)執行(xing)。
第(di)四條 巡視(shi)工作堅持黨的領(ling)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shi)、客觀公正,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he)省、自治區、直轄市委(wei)員(yuan)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fen)別(bie)向中央和(he)省、自治區、直轄市委(wei)員(yuan)會負責(ze)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 巡視工作(zuo)領導小組下設辦公(gong)室(shi),為其日(ri)常辦事(shi)機(ji)構(gou)。辦公(gong)室(shi)設在同(tong)級黨(dang)的紀律(lv)檢查委員會。
第七條 黨的(de)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li)巡視組,承(cheng)擔巡視任(ren)務,向巡視工(gong)作領導小組負(fu)責(ze)并報(bao)告工(gong)作。
第八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ta)工作職位。
巡視組實(shi)行組長(chang)負責制,副組長(chang)協助組長(chang)工作。
第九條 巡視(shi)工作領導小組(zu)的職責是:
(一(yi))貫徹黨的(de)中央委(wei)員會,省、自治區、直(zhi)轄市委(wei)員會有關巡(xun)視工作的(de)決議、決定(ding);
(二)研究決定巡視(shi)工作年(nian)度和階(jie)段(duan)計劃(hua)、方案;
(三)聽取巡視工(gong)作(zuo)匯(hui)報(bao);
(四(si))研究巡視(shi)成果的(de)運用(yong),提出相關意見(jian)、建議(yi);(五)向(xiang)同級(ji)黨組織報告巡視(shi)工作(zuo)情況;
(六)對(dui)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an)督;
(七(qi))研究處(chu)理巡視工作中的(de)其他(ta)重要事(shi)項。
第十條 中(zhong)央巡視(shi)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dao)班(ban)子及其(qi)成員(yuan)進(jin)行巡視(shi):
(一)省、自治(zhi)區、直轄(xia)市黨(dang)委和同級(ji)政府黨(dang)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zheng)協委員會黨組領(ling)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yang)要(yao)求巡視的(de)其他(ta)單位的(de)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di)十一(yi)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負責對(dui)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zi)及(ji)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市(shi)(地、州(zhou)、盟)、縣(市(shi)、區、旗)黨(dang)委和(he)同(tong)級(ji)政府黨(dang)組領導班子及(ji)其成員(yuan);
(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qi))人大常委會(hui)、政協委員會(hui)黨組領(ling)導班(ban)子及其成員;
(三(san))省、自治(zhi)區、直轄市黨(dang)委要求(qiu)巡視(shi)的其他單(dan)位的黨(dang)組(zu)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二條 巡視組對(dui)本條例(li)第十條、第十一(yi)條所(suo)列的黨組織(zhi)領(ling)導班子及其(qi)成(cheng)員的下列情況進(jin)行監督:
(一(yi))貫(guan)徹執行黨的(de)路線方針政策和(he)決(jue)議、決(jue)定的(de)情況(kuang),特別(bie)是貫(guan)徹落實鄧小平理(li)論、“三個代表”重要(yao)思(si)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de)情況(kuang);
(二)執(zhi)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kuang);
(三)執行黨風廉(lian)政(zheng)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lian)政(zheng)勤政(zheng)的情況(kuang);
(四(si))開展(zhan)作(zuo)風建設(she)的情況;
(五)選拔任用干(gan)部的情況;
(六)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jie)的其他事項(xiang)。
第十三條 巡(xun)視工作領(ling)導小(xiao)組辦公(gong)室的職責(ze)是:
(一(yi))承擔(dan)綜合(he)協調、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deng)工作;
(二)向巡視(shi)(shi)(shi)工(gong)作(zuo)領(ling)導(dao)小組(zu)報告巡視(shi)(shi)(shi)工(gong)作(zuo)中的重要(yao)情況、向巡視(shi)(shi)(shi)組(zu)傳(chuan)達(da)巡視(shi)(shi)(shi)工(gong)作(zuo)領(ling)導(dao)小組(zu)作(zuo)出(chu)的決(jue)策和部(bu)署;
(三)配合有關(guan)部門對巡視(shi)工(gong)作人員進行培訓(xun)、考(kao)核、調配、任免、監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視(shi)組對派出巡視(shi)組的黨組織(zhi)、巡視(shi)工作領導小(xiao)組決定的事項(xiang)進行督辦;
(五)辦理巡(xun)視工(gong)作(zuo)領導小組(zu)交辦的(de)其(qi)他事(shi)項(xiang)。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shi)四條 對(dui)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wei),市(地(di)、州、盟)黨委(wei)和同級人(ren)大常(chang)委(wei)會、政府、政協委(wei)員會黨組領(ling)導班子及(ji)其成員的巡視,在每屆任期內(nei)開展1至2次(ci)。
對縣(市、區、旗)黨(dang)委(wei)(wei)和同級人(ren)大常(chang)委(wei)(wei)會(hui)、政(zheng)府、政(zheng)協委(wei)(wei)員(yuan)會(hui)黨(dang)組領(ling)導(dao)班(ban)子及其成員(yuan)的巡視,由(you)省、自(zi)治(zhi)區、直轄市黨(dang)委(wei)(wei)確定。
第十五條 巡視(shi)組開展(zhan)巡視(shi)前,應當向同級紀(ji)檢(jian)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審計、信(xin)訪等部門了解被(bei)巡視(shi)地(di)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cheng)員(yuan)的(de)有關情況。
第十六(liu)條 巡視(shi)組(zu)(zu)應當(dang)根(gen)據被巡視(shi)地區、單位的情況(kuang)制定巡視(shi)工(gong)(gong)作(zuo)方案,并報巡視(shi)工(gong)(gong)作(zuo)領導小(xiao)組(zu)(zu)辦公室備案。
第(di)十七條 巡(xun)視工作(zuo)領導(dao)小組辦公(gong)室應當提前10個工作(zuo)日將(jiang)巡(xun)視工作(zuo)安(an)排(pai)書面通(tong)知(zhi)被巡(xun)視地區、單位,并協調安(an)排(pai)巡(xun)視組進駐(zhu)有關(guan)事宜(yi)。
第十八條 巡(xun)(xun)(xun)視(shi)組(zu)進駐被(bei)巡(xun)(xun)(xun)視(shi)地區、單位(wei)后,應(ying)當(dang)向(xiang)被(bei)巡(xun)(xun)(xun)視(shi)地區、單位(wei)的(de)黨組(zu)織(zhi)領導(dao)班(ban)子及其成(cheng)員通(tong)報開展巡(xun)(xun)(xun)視(shi)工作的(de)計劃安排和(he)要求(qiu),說明巡(xun)(xun)(xun)視(shi)目的(de)和(he)任(ren)務。
第(di)十九條 巡(xun)視(shi)工(gong)作(zuo)應(ying)當(dang)(dang)依靠被巡(xun)視(shi)地(di)區(qu)、單位的(de)黨組(zu)織開展。被巡(xun)視(shi)地(di)區(qu)應(ying)當(dang)(dang)通過當(dang)(dang)地(di)主(zhu)要(yao)新(xin)聞媒體公布(bu)巡(xun)視(shi)工(gong)作(zuo)的(de)監督范圍(wei)、時間安排(pai)以及巡(xun)視(shi)組(zu)的(de)聯系方式等(deng)有關(guan)情況(kuang)。
被(bei)巡視單(dan)位(wei)應當(dang)通過(guo)內部通報等方式公(gong)布上述情況。
第(di)二十條 巡(xun)視(shi)組的主要(yao)工作方式為:
(一)聽取被(bei)巡視地區(qu)、單位(wei)黨委(黨組)的(de)(de)工作匯(hui)報和有關部門的(de)(de)專(zhuan)題(ti)匯(hui)報;
(二)根(gen)據工作需要列(lie)席(xi)被巡視地區、單位的(de)有關會(hui)議,列(lie)席(xi)被巡視黨(dang)組織領(ling)導班子的(de)民主(zhu)生(sheng)活會(hui)和述(shu)職述(shu)廉會(hui);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ji)其(qi)成員問題(ti)的來信(xin)、來電、來訪等(deng);
(四)召(zhao)開聽取意見座談會;
(五)與(yu)被巡視黨組(zu)織領(ling)導班子成(cheng)員和其他(ta)干(gan)部(bu)群眾個別談(tan)話(hua);
(六(liu))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yi)記錄等資料;
(七)對被巡(xun)視黨組(zu)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xing)民主測評、問(wen)卷調查;
(八)以適(shi)當方式對被巡(xun)視地區(qu)、單位的下屬單位或(huo)者(zhe)部門進行(xing)走訪調(diao)研;
(九(jiu))對專業(ye)性較(jiao)強(qiang)或者特別重要(yao)問題的(de)了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bu)門或者專業(ye)機(ji)構予以協助。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ji)其成(cheng)員的重要問題,可(ke)以進行(xing)深入了解。
巡(xun)視組(zu)不干預被巡(xun)視地區、單位(wei)的正常(chang)工作,不查辦案(an)件。
第二十一(yi)條(tiao) 巡視期間,有(you)下(xia)列情況之(zhi)一(yi)的(de),巡視組應當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xiao)組報(bao)告:
(一)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yi)及中央或者(zhe)省、自治(zhi)區、直轄市黨委管理(li)的(de)其他(ta)干(gan)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de)問題;
(二(er))被巡(xun)視(shi)地區、單位(wei)黨政(zheng)主(zhu)要負責人違反(fan)民主(zhu)集中制(zhi)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jian)設的問題;
(三)關系群眾(zhong)切身利益、干部群眾(zhong)反映強(qiang)烈(lie)、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ju)的重大事(shi)項;
(四)巡視(shi)組認為(wei)應當(dang)及時報告的其他事(shi)項(xiang)。
特殊情(qing)況下,巡(xun)視組可以直(zhi)接(jie)向派出巡(xun)視組的(de)黨組織(zhi)主(zhu)要領導同志匯報以上巡(xun)視情(qing)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期間,發(fa)現被(bei)巡視地(di)區、單位存(cun)在群眾反映強烈、明(ming)顯違反規(gui)定并且能夠及時解(jie)決的問題,巡視組(zu)報經派出它(ta)的黨組(zu)織(zhi)同意(yi)后(hou),應(ying)當及時向被(bei)巡視黨組(zu)織(zhi)或(huo)者其(qi)主要負責(ze)人提出處理意(yi)見(jian)。
第二十三條 巡(xun)(xun)(xun)(xun)視了解(jie)工作結(jie)束后,巡(xun)(xun)(xun)(xun)視組(zu)(zu)應當寫出巡(xun)(xun)(xun)(xun)視報告,將巡(xun)(xun)(xun)(xun)視情(qing)況向巡(xun)(xun)(xun)(xun)視工作領導小組(zu)(zu)匯(hui)報,并且針對了解(jie)、掌握的(de)重要(yao)情(qing)況和問題提出處(chu)理建(jian)議。
第二十(shi)四條 巡視(shi)(shi)工(gong)作領導小組(zu)根據(ju)巡視(shi)(shi)組(zu)的建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shi)(shi)組(zu)的黨組(zu)織決定。
對巡視(shi)中了解(jie)到的(de)影(ying)響經(jing)濟社會(hui)發展和(he)黨(dang)的(de)建(jian)設方面(mian)的(de)重大問題(ti),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zhi)(zhi)機制(zhi)(zhi)改革方面(mian)的(de)問題(ti),應當(dang)形(xing)成專題(ti)報告,報送派(pai)出巡視(shi)組的(de)黨(dang)組織。
派出巡(xun)視組的黨(dang)組織可(ke)以直(zhi)接聽(ting)取巡(xun)視組有關(guan)巡(xun)視工(gong)作情(qing)況的匯(hui)報(bao)。
第(di)二十五條(tiao) 巡視(shi)報(bao)告經巡視(shi)工(gong)作領(ling)導(dao)小(xiao)組同意(yi)(yi)后,巡視(shi)組應當在15個工(gong)作日內向(xiang)被巡視(shi)地(di)區、單位(wei)黨組織領(ling)導(dao)班子(zi)反(fan)饋巡視(shi)期間(jian)了解的情況和問題(ti),有針對性地(di)提出改進意(yi)(yi)見。
第二十六(liu)條 被(bei)巡視(shi)地區、單位(wei)應當自(zi)收到(dao)巡視(shi)組反(fan)饋(kui)意(yi)見之(zhi)日(ri)起60個工(gong)作日(ri)內(nei)將整改方案(an)通過(guo)巡視(shi)工(gong)作領導小(xiao)組辦(ban)公室(shi)報(bao)送巡視(shi)工(gong)作領導小(xiao)組,并且自(zi)整改方案(an)報(bao)送之(zhi)日(ri)起12個月內(nei)報(bao)送整改情況報(bao)告(gao)。
巡視(shi)工(gong)作(zuo)領導小組辦公(gong)室應當將被(bei)巡視(shi)地區、單位(wei)的(de)整改情況及時(shi)通報有關(guan)職能部(bu)門。
除特(te)殊情況外,被巡視(shi)地(di)區、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nei)公布(bu)。
第二十七(qi)條 對派出巡視(shi)組的(de)黨組織決定(ding)的(de)事項(xiang),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歸口(kou)管理、各司其職的(de)原則(ze),按照以(yi)下途徑移送交辦:
(一)對涉及被巡(xun)視黨(dang)(dang)(dang)(dang)組織(zhi)執行(xing)黨(dang)(dang)(dang)(dang)的路(lu)線(xian)方針政(zheng)策(ce)、貫徹落實科(ke)學(xue)發展(zhan)觀、黨(dang)(dang)(dang)(dang)風(feng)廉(lian)政(zheng)建設(she)責任(ren)制、處理改革發展(zhan)穩定等方面的問題,移(yi)交(jiao)被巡(xun)視黨(dang)(dang)(dang)(dang)組織(zhi)或者(zhe)有關主(zhu)管部門處理;
(二)對被巡視黨(dang)組織領(ling)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的問(wen)題,移(yi)交(jiao)紀檢監察(cha)機關處理(li);
(三)對被(bei)巡(xun)視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yuan)在執行民(min)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wen)題和巡(xun)視組提出的關(guan)于領導(dao)班子建設的建議,移交(jiao)組織人事(shi)部門(men)處理。
第二十(shi)八條 有關(guan)黨組(zu)(zu)織(zhi)、機關(guan)、部門收到巡(xun)視工作領(ling)導小(xiao)組(zu)(zu)辦(ban)公(gong)室移交的辦(ban)理(li)事項后,應當按照規定(ding)時限辦(ban)理(li)并將辦(ban)理(li)情況和結果書面反饋巡(xun)視工作領(ling)導小(xiao)組(zu)(zu)辦(ban)公(gong)室。
第二十九條 受派出巡視組(zu)黨組(zu)織(zhi)的紀(ji)檢機關或(huo)者組(zu)織(zhi)部門(men)的委托(tuo),巡視組(zu)組(zu)長、副組(zu)長可以按照(zhao)規定(ding)與被(bei)巡視黨組(zu)織(zhi)領導班子成員進(jin)行誡勉談話。
第三(san)十條 巡(xun)視組應當通過回訪等方式(shi)了解被巡(xun)視地區(qu)、單位的整改情況并向(xiang)巡(xun)視工作(zuo)領導(dao)小組報(bao)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也(ye)可以直(zhi)接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有關整改情(qing)況的匯報。
第三(san)十(shi)一條 紀(ji)檢機關、組織人事(shi)部門應當把(ba)巡(xun)視結果(guo)和(he)巡(xun)視整(zheng)(zheng)改情況作為干(gan)部考核(he)評價、選拔(ba)任用、獎勵懲處和(he)對干(gan)部進行調(diao)整(zheng)(zheng)、免職(zhi)(zhi)、降職(zhi)(zhi)等(deng)組織處理(li)的(de)重要依據。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三(san)十二(er)條(tiao) 巡視工作人(ren)員應當具備下列基(ji)本(ben)條(tiao)件:
(一(yi))政治堅定,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yi)致(zhi),認(ren)真學(xue)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ze)東思想(xiang)、鄧小平理論(lun)和“三個代表(biao)”重(zhong)要思想(xiang),深入(ru)貫徹落實科學(xue)發展(zhan)觀(guan),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lun)水平;
(二)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公道(dao)正派,聯系(xi)群眾,清(qing)正廉(lian)潔,組(zu)織(zhi)紀律性強(qiang),嚴守黨(dang)的(de)秘(mi)密;
(三)有(you)(you)強烈的(de)事業(ye)心和責任(ren)感,思想敏(min)銳(rui),有(you)(you)一定的(de)工作(zuo)經驗,熟悉(xi)黨務(wu)政務(wu)和政策(ce)法規;
(四)有較(jiao)強的調查研究和(he)文字綜合能力;
(五)身(shen)體(ti)健康,能勝(sheng)任(ren)工作要求。
第三十(shi)三條(tiao) 巡視工作(zuo)人(ren)員(yuan)可以采取組織選調、公開選拔(ba)、競爭上(shang)崗、單位推薦等(deng)方式選配。
巡(xun)視(shi)工作人員(yuan)應當(dang)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gong)作(zuo)的人(ren)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zheng)。
第三十四條 巡視工(gong)作人員實行公務回(hui)避(bi)、任職回(hui)避(bi)和(he)地(di)域回(hui)避(bi)。
第三十五條 巡視(shi)工作(zuo)領導小組辦公(gong)室和(he)(he)巡視(shi)組建立(li)黨組織,對(dui)所屬黨員進(jin)行(xing)教(jiao)育、管理、監(jian)督(du)和(he)(he)服務,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ping)和(he)(he)自我批評(ping)。
第(di)三十六(liu)條 巡視(shi)工作(zuo)(zuo)(zuo)領(ling)導小(xiao)組辦(ban)公室和(he)巡視(shi)組應當(dang)加強自身(shen)建設,建立(li)健全日(ri)常管理制度,嚴格規范(fan)工作(zuo)(zuo)(zuo)程序,組織開(kai)展(zhan)學習(xi)培訓(xun),不(bu)斷提高巡視(shi)工作(zuo)(zuo)(zuo)人員的政治(zhi)、業務(wu)素質(zhi)和(he)工作(zuo)(zuo)(zuo)水平。
第三十七條 巡(xun)視(shi)工(gong)作人員在(zai)巡(xun)視(shi)工(gong)作中成績突(tu)出、為維護黨和(he)國家利益作出重要貢(gong)獻的,應(ying)當給予表彰獎(jiang)勵。
第五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san)十(shi)八條 派出巡視組(zu)的黨組(zu)織(zhi)應(ying)當加強對巡視工作(zuo)的領導,及時解決巡視工作(zuo)中遇(yu)到的重(zhong)大(da)問題。
第三(san)十九條(tiao) 被巡視(shi)黨組(zu)織(zhi)領導班子及(ji)其(qi)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shi)監(jian)督,積(ji)極(ji)配合巡視(shi)組(zu)開展(zhan)工作(zuo)。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條 巡視組(zu)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gao)(gao)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de)重(zhong)(zhong)要情況和重(zhong)(zhong)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gao)(gao)。
第四十一條 巡(xun)(xun)視(shi)組對被巡(xun)(xun)視(shi)地區、單位干部群眾反(fan)映強烈、屬于(yu)巡(xun)(xun)視(shi)工作職責范圍內的重要(yao)問題(ti),疏于(yu)職守(shou),應(ying)當(dang)了(le)解(jie)而(er)(er)沒(mei)有(you)了(le)解(jie),應(ying)當(dang)報告而(er)(er)沒(mei)有(you)報告的,按照有(you)關規定(ding)追究(jiu)責任(ren)人的紀律(lv)責任(ren)。
第四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xing)之(zhi)一的,給予(yu)責(ze)令書面檢(jian)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zhi)、降職(zhi)等組(zu)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an)照有關規定(ding)給予(yu)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yi)送司法(fa)機關依法(fa)處理:
(一)利(li)用巡視工作的便利(li)謀取私利(li)或(huo)者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li)益的;
(二)隱瞞(man)或者歪曲(qu)、捏(nie)造事實(shi)的;
(三(san))泄露、擴散(san)巡視工作秘密(mi)的;
(四)有違反巡視工作(zuo)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三(san)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wei)及其工作人員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de)(de),對該地區、單位(wei)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he)其他(ta)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令(ling)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zhi)、降(jiang)職(zhi)等組織(zhi)處(chu)理;構成違(wei)紀的(de)(de),按照有(you)關規定給予紀律處(chu)分;涉(she)嫌犯罪的(de)(de),移送司法(fa)機關依法(fa)處(chu)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xiang)巡(xun)視組(zu)提供虛(xu)假情況的;
(二(er))拒(ju)絕或者(zhe)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liao)的;
(三)無(wu)正(zheng)當理(li)由拒(ju)不糾正(zheng)存在(zai)的問題或者不按(an)照要(yao)求(qiu)整改的;
(四)暗示、指(zhi)使(shi)、強(qiang)令(ling)有(you)關單位或(huo)者人員干擾、阻撓巡(xun)視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擾巡視工作行為的。
第(di)(di)四十四條(tiao) 被巡(xun)視地區、單(dan)位(wei)的干部群眾發現(xian)巡(xun)視工(gong)(gong)作人員有(you)(you)(you)違反(fan)(fan)本條(tiao)例第(di)(di)四十二(er)條(tiao)所(suo)列行為的,有(you)(you)(you)權向巡(xun)視工(gong)(gong)作領導小組(zu)辦公室或(huo)者巡(xun)視工(gong)(gong)作領導小組(zu)反(fan)(fan)映,也可以依照有(you)(you)(you)關(guan)規定直接(jie)向有(you)(you)(you)關(guan)部門、組(zu)織反(fan)(fan)映。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shi)五條 中(zhong)央紀委、中(zhong)央組織部可(ke)以根據(ju)本條例制定實(shi)施細則或者單(dan)項規定。
第四十六條(tiao)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shi)黨委可(ke)以根據本條(tiao)例,結合各自實(shi)際,制定實(shi)施規定,報中央紀(ji)委、中央組(zu)織部(bu)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中(zhong)國人(ren)民解放軍和中(zhong)國人(ren)民武裝警察部隊的(de)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zuo)的(de)規定(ding),由中(zhong)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ding)。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zhong)央紀(ji)委商中(zhong)央組織(zhi)部解釋。
第四十九(jiu)條(tiao) 本(ben)條(tiao)例自(zi)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