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國共產黨巡(xun)視(shi)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加強黨內監督,完善巡(xun)視制(zhi)度,規范巡(xun)視工(gong)作,根據(ju)《中(zhong)國共產黨章程》,制(zhi)定本(ben)條例。
第二條 黨(dang)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xun)視(shi)制度,建立專門(men)巡(xun)視(shi)機構(gou)對下級黨(dang)組織領導班(ban)子及其成(cheng)員進(jin)行巡(xun)視(shi)監督(du)。
第三條 巡視工作(zuo)以(yi)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xiang)為指導(dao),深(shen)入貫徹(che)(che)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dang)要管黨(dang)、從嚴治黨(dang)的方針(zhen)(zhen),維護黨(dang)的紀律,保證(zheng)黨(dang)的路線(xian)方針(zhen)(zhen)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che)(che)執行。
第四(si)條(tiao) 巡視工(gong)作堅持黨的領導、分(fen)級負責,實事(shi)求(qiu)是、客觀公(gong)正,發揚民主、依靠群(qun)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tiao) 黨的中(zhong)央和(he)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shi)委(wei)員(yuan)會成立巡視工作(zuo)領(ling)導小組,分別向中(zhong)央和(he)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shi)委(wei)員(yuan)會負責(ze)并報(bao)告工作(zuo)。
第(di)六條 巡(xun)視工(gong)作領導小組下設(she)辦公室(shi),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shi)設(she)在同(tong)級(ji)黨(dang)的(de)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第七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u)、直(zhi)轄市委員會(hui)設立巡視(shi)組,承擔巡視(shi)任務,向(xiang)巡視(shi)工(gong)作領導(dao)小組負責并(bing)報告工(gong)作。
第(di)八條 巡(xun)視組(zu)(zu)(zu)設組(zu)(zu)(zu)長、副組(zu)(zu)(zu)長、巡(xun)視專員和其他工(gong)作(zuo)職位。
巡(xun)視組(zu)實行組(zu)長(chang)負責制,副組(zu)長(chang)協助組(zu)長(chang)工作(zuo)。
第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xiao)組的(de)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yuan)會,省(sheng)、自(zi)治區(qu)、直轄市委員(yuan)會有關巡視工作的決議、決定;
(二(er))研究(jiu)決定巡視工作(zuo)年度和階段計(ji)劃、方案;
(三)聽取巡視工(gong)作匯報;
(四)研究巡(xun)視成(cheng)果的(de)運用(yong),提出相關意見、建(jian)議;(五)向同(tong)級(ji)黨(dang)組織報(bao)告巡(xun)視工作情況;
(六(liu))對巡(xun)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an)督;
(七)研究處(chu)理巡視工作(zuo)中的(de)其他重(zhong)要事項(xiang)。
第十條(tiao) 中央巡視組(zu)負(fu)責對下(xia)列(lie)黨組(zu)織領導班子及(ji)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省(sheng)、自治(zhi)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zu)領(ling)導(dao)班子及其(qi)成員;
(二(er))省、自(zi)治(zhi)區、直轄(xia)市人大常委會、政協(xie)委員(yuan)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yuan);
(三)中(zhong)央要(yao)求巡視的(de)其他單位的(de)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cheng)員。
第(di)十(shi)一(yi)條 省、自治(zhi)區、直轄(xia)市黨委巡視(shi)組負責(ze)對(dui)下列黨組織領(ling)導(dao)班子及其成員進(jin)行巡視(shi):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qi))黨委和(he)同級(ji)政府黨組領導班(ban)子及其成員;
(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qi))人大常委(wei)會、政(zheng)協委(wei)員(yuan)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cheng)員(yuan);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wei)要求(qiu)巡視(shi)的其他單位(wei)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二條(tiao) 巡視組對本條(tiao)例第十條(tiao)、第十一條(tiao)所(suo)列的(de)黨(dang)組織領導班(ban)子及其成(cheng)員的(de)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貫(guan)徹(che)執行黨(dang)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議、決(jue)定的情況(kuang),特別是貫(guan)徹(che)落實(shi)鄧小平理論、“三(san)個代表”重(zhong)要思想以(yi)及科學(xue)發展觀(guan)的情況(kuang);
(二)執行(xing)民主集中制的(de)情況;
(三)執行黨風廉政建(jian)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況;
(四)開(kai)展作風建設的情況;
(五)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六)派出巡視組(zu)(zu)的黨組(zu)(zu)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巡視(shi)工作(zuo)領導小組(zu)辦公室(shi)的職責是:
(一(yi))承擔綜(zong)合協調、政策研究、制(zhi)度建設等(deng)工作(zuo);
(二(er))向(xiang)巡(xun)視工(gong)作(zuo)領(ling)導小組報告巡(xun)視工(gong)作(zuo)中的(de)重要情況、向(xiang)巡(xun)視組傳達巡(xun)視工(gong)作(zuo)領(ling)導小組作(zuo)出(chu)的(de)決(jue)策和(he)部署;
(三(san))配(pei)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gong)作人員進行培訓、考(kao)核、調配(pei)、任免、監督和管理;
(四)配(pei)合巡(xun)視組(zu)(zu)對(dui)派(pai)出巡(xun)視組(zu)(zu)的黨組(zu)(zu)織、巡(xun)視工作領導小組(zu)(zu)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交辦的(de)其他事(shi)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di)十(shi)四條(tiao) 對(dui)省、自治區、直(zhi)轄市黨(dang)(dang)委(wei)(wei),市(地、州、盟(meng))黨(dang)(dang)委(wei)(wei)和(he)同級人大常委(wei)(wei)會、政府、政協委(wei)(wei)員(yuan)(yuan)會黨(dang)(dang)組領(ling)導班子及(ji)其成員(yuan)(yuan)的(de)巡視(shi),在(zai)每屆任期內(nei)開展(zhan)1至2次。
對縣(市、區(qu)、旗)黨(dang)委和(he)同級(ji)人大(da)常委會、政(zheng)府、政(zheng)協委員會黨(dang)組領導(dao)班子及其(qi)成員的巡視,由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市黨(dang)委確定。
第十五條 巡(xun)視組開(kai)展巡(xun)視前,應當向(xiang)同級紀檢監察機(ji)關(guan)(guan)和組織、人事、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被巡(xun)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ban)子及(ji)其成員的(de)有關(guan)(guan)情況。
第(di)十六條 巡視(shi)組(zu)應當根據被巡視(shi)地區、單位的情(qing)況制定(ding)巡視(shi)工作方(fang)案,并報巡視(shi)工作領導小(xiao)組(zu)辦公室(shi)備案。
第十七條 巡(xun)視工作(zuo)領導小(xiao)組辦公室應當提前10個工作(zuo)日將巡(xun)視工作(zuo)安(an)排(pai)書面通知被巡(xun)視地區、單位,并(bing)協調安(an)排(pai)巡(xun)視組進駐(zhu)有(you)關事宜。
第十八條(tiao) 巡視(shi)組(zu)進(jin)駐被巡視(shi)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shi)地區、單位的黨(dang)組(zu)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通(tong)報(bao)開(kai)展巡視(shi)工作的計劃(hua)安(an)排和要求,說明巡視(shi)目的和任務。
第十(shi)九條 巡視(shi)(shi)工作應當(dang)依靠被(bei)巡視(shi)(shi)地區、單位(wei)的(de)(de)黨組織開(kai)展。被(bei)巡視(shi)(shi)地區應當(dang)通過當(dang)地主要新(xin)聞媒體公(gong)布巡視(shi)(shi)工作的(de)(de)監督范圍、時間安排以及(ji)巡視(shi)(shi)組的(de)(de)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
被巡視單位應當通(tong)過內部(bu)通(tong)報等(deng)方式公布上述情況。
第二十條(tiao) 巡視組的主要工作方式為:
(一(yi))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wei)黨(dang)委(黨(dang)組)的工作匯報和有關(guan)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根(gen)據工作需要列席(xi)被巡視地(di)區、單(dan)位(wei)的(de)有(you)關會(hui)議(yi),列席(xi)被巡視黨(dang)組(zu)織領導班子(zi)的(de)民(min)主生活會(hui)和述(shu)(shu)職述(shu)(shu)廉(lian)會(hui);
(三)受理反(fan)映被巡(xun)視黨組織(zhi)領導班子(zi)及其(qi)成員問題的(de)來(lai)(lai)信、來(lai)(lai)電、來(lai)(lai)訪等(deng);
(四)召開聽(ting)取意見(jian)座談會;
(五)與(yu)被巡視黨(dang)組(zu)織領(ling)導班子(zi)成員和其(qi)他干部群(qun)眾(zhong)個別談話;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wen)件、檔案、會(hui)議記(ji)錄等(deng)資(zi)料;
(七)對被巡視黨組(zu)織領導班子及(ji)其成(cheng)員進行民(min)主測評、問卷調查;
(八)以(yi)適(shi)當方式(shi)對(dui)被巡視地(di)區(qu)、單位的下屬單位或(huo)者部門進行走訪調研;
(九)對專業(ye)性較(jiao)強或者(zhe)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商(shang)請(qing)有關職能部門(men)或者(zhe)專業(ye)機構予以協(xie)助。
巡視(shi)組對反(fan)映被巡視(shi)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qi)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巡(xun)視(shi)組不干預(yu)被巡(xun)視(shi)地區、單位(wei)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an)件(jian)。
第二十(shi)一條 巡(xun)視期間,有(you)下列情況之一的(de),巡(xun)視組應當及時向巡(xun)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視(shi)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yuan)以及中央或者省(sheng)、自治區、直(zhi)轄市(shi)黨委管理的(de)其他干(gan)部涉(she)嫌嚴重違紀(ji)違法的(de)問題;
(二)被巡(xun)視地(di)區、單位(wei)黨政主要負責(ze)人(ren)違反民主集中制(zhi)原則,嚴重(zhong)影響工(gong)作和領導(dao)班子建設(she)的問題;
(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群眾反(fan)映強烈、影響改(gai)革發展穩定(ding)大(da)局的(de)重大(da)事項;
(四)巡(xun)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xiang)。
特(te)殊情(qing)(qing)況下,巡視組(zu)可(ke)以直接向派出巡視組(zu)的黨組(zu)織主要領導同志(zhi)匯報以上巡視情(qing)(qing)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shi)期(qi)間(jian),發現被巡視(shi)地區(qu)、單位存(cun)在群眾反(fan)映強烈、明顯違反(fan)規(gui)定并且能夠及(ji)時(shi)(shi)解(jie)決的(de)(de)問題(ti),巡視(shi)組(zu)報(bao)經派出它的(de)(de)黨組(zu)織同意后,應當(dang)及(ji)時(shi)(shi)向被巡視(shi)黨組(zu)織或者(zhe)其主(zhu)要負責人提出處(chu)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巡視了(le)解工作(zuo)(zuo)結(jie)束(shu)后,巡視組應(ying)當(dang)寫出(chu)巡視報告(gao),將巡視情(qing)況向巡視工作(zuo)(zuo)領(ling)導小組匯報,并且針(zhen)對(dui)了(le)解、掌握的重要(yao)情(qing)況和問題提出(chu)處(chu)理建議(yi)。
第二(er)十四條 巡(xun)視工作領導小組(zu)(zu)根據巡(xun)視組(zu)(zu)的(de)建議(yi),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pai)出巡(xun)視組(zu)(zu)的(de)黨組(zu)(zu)織決定。
對巡視(shi)中了(le)解(jie)到的(de)影(ying)響(xiang)經濟社會發展和(he)黨的(de)建設(she)方面(mian)的(de)重大問題,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mian)的(de)問題,應(ying)當形成(cheng)專(zhuan)題報告,報送派出巡視(shi)組的(de)黨組織。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直接聽(ting)取巡視組有關(guan)巡視工作情況的匯報。
第二(er)十五條(tiao) 巡視報告經巡視工(gong)作領(ling)導(dao)小組(zu)同意(yi)(yi)后,巡視組(zu)應(ying)當在(zai)15個工(gong)作日內向(xiang)被巡視地(di)區、單位黨組(zu)織領(ling)導(dao)班子反饋巡視期(qi)間了解的情(qing)況(kuang)和問題,有針對性地(di)提出(chu)改進(jin)意(yi)(yi)見(jian)。
第二十六條 被巡(xun)視(shi)地區(qu)、單位(wei)應當(dang)自收到(dao)巡(xun)視(shi)組(zu)(zu)反饋意見之(zhi)日起(qi)60個工(gong)作日內將整(zheng)改方案通過巡(xun)視(shi)工(gong)作領導小組(zu)(zu)辦公(gong)室(shi)報(bao)(bao)送巡(xun)視(shi)工(gong)作領導小組(zu)(zu),并且自整(zheng)改方案報(bao)(bao)送之(zhi)日起(qi)12個月內報(bao)(bao)送整(zheng)改情況報(bao)(bao)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xiao)組(zu)辦公(gong)室應當將被(bei)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gai)情(qing)況及時通報(bao)有關職能部門。
除(chu)特殊(shu)情(qing)況外,被巡視地(di)區(qu)、單位應當將整改情(qing)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bu)。
第二十七條(tiao) 對派出(chu)巡(xun)視組(zu)(zu)的黨組(zu)(zu)織決定的事項(xiang),依據干(gan)部管(guan)理(li)權限和歸口管(guan)理(li)、各司(si)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
(一)對涉及(ji)被巡視黨組(zu)織執行(xing)黨的(de)路線方(fang)針政策、貫徹落(luo)實(shi)科學發展觀、黨風廉政建(jian)設責任制、處理(li)改革發展穩定等(deng)方(fang)面的(de)問題,移交(jiao)被巡視黨組(zu)織或者有關主管(guan)部(bu)門處理(li);
(二(er))對被(bei)巡(xun)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cheng)員涉(she)嫌違紀的(de)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對(dui)被巡視黨組(zu)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cheng)員在執行(xing)民主(zhu)集中制、干(gan)部選拔任用(yong)、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ti)和巡視組(zu)提出的關于領導(dao)班子建設的建議,移交組(zu)織人事部門處理。
第(di)二(er)十八條 有關(guan)黨(dang)組(zu)織(zhi)、機關(guan)、部門收到(dao)巡視工(gong)作領(ling)導小組(zu)辦公室(shi)移交的辦理事項(xiang)后(hou),應當(dang)按照(zhao)規定時限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和(he)結果書(shu)面反(fan)饋巡視工(gong)作領(ling)導小組(zu)辦公室(shi)。
第二十九條 受派出巡(xun)(xun)視組黨(dang)組織的紀(ji)檢機(ji)關或者組織部門的委(wei)托,巡(xun)(xun)視組組長(chang)、副組長(chang)可以按照規定與被(bei)巡(xun)(xun)視黨(dang)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誡(jie)勉談(tan)話。
第三十條 巡視組(zu)應(ying)當通過回(hui)訪等方式了(le)解被(bei)巡視地區、單位(wei)的整改(gai)情況并向(xiang)巡視工(gong)作領(ling)導小組(zu)報告。
巡(xun)視工作(zuo)領導小(xiao)組也可以直接聽(ting)取被(bei)巡(xun)視地區、單位有(you)關整改情況的匯報(bao)。
第三十一條 紀檢(jian)機(ji)關(guan)、組(zu)織人事(shi)部門應當(dang)把(ba)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作為干部考核(he)評價、選拔任用、獎勵懲處和對干部進(jin)行(xing)調整、免(mian)職(zhi)、降(jiang)職(zhi)等組(zu)織處理的(de)重要依據。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ren)員(yuan)應(ying)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yi))政(zheng)治(zhi)堅定,同黨中(zhong)央保(bao)持高度一(yi)致,認真學習馬(ma)克(ke)思列(lie)寧主義、毛(mao)澤東思想、鄧小(xiao)平理論和“三(san)個代表(biao)”重要(yao)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ke)學發展觀,堅決執行(xing)黨的(de)路線方針政(zheng)策(ce),具有(you)履行(xing)職(zhi)責所(suo)需要(yao)的(de)政(zheng)治(zhi)理論水(shui)平;
(二)堅持(chi)原則,依(yi)法辦事,實(shi)事求是,公(gong)道正派(pai),聯系群眾,清正廉潔,組織紀律性強,嚴守(shou)黨的(de)秘密;
(三(san))有強烈的(de)事業(ye)心和責任感,思想敏銳,有一定的(de)工作經驗(yan),熟悉黨務政(zheng)務和政(zheng)策法規(gui);
(四)有較強的調查(cha)研究和文(wen)字綜合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條 巡視工(gong)作人員(yuan)可以采取(qu)組織選調(diao)、公開選拔(ba)、競爭上崗、單位推薦(jian)等方(fang)式選配。
巡視(shi)工作人員應當按照(zhao)規定進行輪(lun)崗交流。
對不適合(he)從事(shi)巡視工作的人員(yuan),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四條 巡視工(gong)作人員實行公(gong)務回避(bi)、任職回避(bi)和地域(yu)回避(bi)。
第三十五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zu)辦公室和(he)(he)巡視組(zu)建立黨(dang)(dang)組(zu)織,對(dui)所(suo)屬黨(dang)(dang)員進行(xing)教育、管理(li)、監(jian)督和(he)(he)服務,嚴格黨(dang)(dang)的組(zu)織生活,開展批評和(he)(he)自我(wo)批評。
第(di)三十(shi)六(liu)條 巡視(shi)工(gong)作(zuo)(zuo)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shi)組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日(ri)常管理制度,嚴格規(gui)范(fan)工(gong)作(zuo)(zuo)程(cheng)序(xu),組織(zhi)開展學習培訓,不(bu)斷提(ti)高巡視(shi)工(gong)作(zuo)(zuo)人員的政(zheng)治、業務素質和工(gong)作(zuo)(zuo)水平(ping)。
第三十七條 巡視(shi)工(gong)作人(ren)員在巡視(shi)工(gong)作中成績突出(chu)(chu)、為維護黨和(he)國家利益作出(chu)(chu)重要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zhang)獎勵。
第五章 紀律與責任
第(di)三(san)十八條 派出巡視組(zu)的(de)黨(dang)組(zu)織(zhi)應當加強對(dui)巡視工作的(de)領導,及時(shi)解(jie)決巡視工作中(zhong)遇到(dao)的(de)重大(da)問題。
第三十九條 被巡視(shi)黨(dang)組(zu)織領(ling)導班子及其(qi)成員應(ying)當自(zi)覺接受巡視(shi)監督(du),積(ji)極(ji)配(pei)合(he)巡視(shi)組(zu)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xun)視組如(ru)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條(tiao) 巡(xun)視組應當(dang)嚴(yan)格執(zhi)行請示(shi)報告制度,對巡(xun)視工作中的(de)重要(yao)情(qing)況和(he)重大問題要(yao)及時(shi)請示(shi)報告。
第四十一條 巡(xun)視組對被巡(xun)視地區、單位干部群(qun)眾反映強(qiang)烈(lie)、屬于(yu)巡(xun)視工作職(zhi)責(ze)范圍內的重要問題,疏于(yu)職(zhi)守,應當(dang)了解而沒(mei)(mei)有了解,應當(dang)報(bao)告而沒(mei)(mei)有報(bao)告的,按(an)照有關規定追究責(ze)任人的紀律責(ze)任。
第四十(shi)二條 巡視(shi)工作人員有(you)下列(lie)情形之一的,給予(yu)責(ze)令書(shu)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zhi)、降職(zhi)等組(zu)織處(chu)(chu)理;構(gou)成(cheng)違紀的,按照(zhao)有(you)關規定給予(yu)紀律(lv)處(chu)(chu)分(fen);涉嫌(xian)犯(fan)罪的,移送司法(fa)機關依法(fa)處(chu)(chu)理:
(一)利用(yong)巡視工作的便利謀(mou)取(qu)私利或者為請托人謀(mou)取(qu)不正(zheng)當利益的;
(二)隱(yin)瞞或者歪曲、捏造事實的(de);
(三)泄露、擴散巡(xun)視工作秘密的;
(四)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de)其(qi)他行為的(de)。
第四十(shi)三條 被巡(xun)視地(di)區(qu)、單位(wei)(wei)及(ji)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地(di)區(qu)、單位(wei)(wei)領導班子主要(yao)負責(ze)人和(he)其他直接責(ze)任人員,給予責(ze)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chu)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guan)規定給予紀律(lv)處(chu)分;涉嫌犯罪(zui)的,移送司(si)法機關(guan)依法處(chu)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qing)況的;
(二(er))拒絕(jue)或者不按照要(yao)求向巡視(shi)組提(ti)供相(xiang)關文(wen)件材料(liao)的;
(三(san))無正當理由拒(ju)不(bu)糾(jiu)正存(cun)在的(de)(de)問題或者不(bu)按(an)照要求整改的(de)(de);
(四)暗示、指(zhi)使(shi)、強令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或者(zhe)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擾巡視工作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被(bei)巡視(shi)地區、單位的干部(bu)群眾發(fa)現巡視(shi)工作人員有(you)違反本(ben)條例第四十二(er)條所列行(xing)為的,有(you)權(quan)向巡視(shi)工作領(ling)導(dao)小組(zu)辦公室或者(zhe)巡視(shi)工作領(ling)導(dao)小組(zu)反映,也可以依照有(you)關(guan)規定直接(jie)向有(you)關(guan)部(bu)門、組(zu)織反映。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si)十五條 中(zhong)央紀委、中(zhong)央組織(zhi)部可以(yi)根(gen)據本(ben)條例(li)制定(ding)(ding)實施(shi)細則或者單項規定(ding)(ding)。
第四十六條 各(ge)省、自(zi)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ju)本條例,結(jie)合各(ge)自(zi)實(shi)際,制定(ding)實(shi)施(shi)規定(ding),報(bao)中(zhong)央紀委、中(zhong)央組織部備案。
第四(si)十(shi)七條 中(zhong)國人民解放軍(jun)和中(zhong)國人民武(wu)裝警察部隊(dui)的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的規定,由中(zhong)央軍(jun)委參照本條例制(zhi)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yang)(yang)紀(ji)委商中央(yang)(yang)組織部(bu)解釋。
第(di)四十九條 本(ben)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