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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發布日期:2018年06月05日        

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

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發(fa)改(gai)財金〔2016〕1001號

為全面貫徹落(luo)實黨的(de)十(shi)八大和十(shi)八屆三(san)中(zhong)、四(si)中(zhong)、五中(zhong)全會(hui)精神(shen),落(luo)實《國(guo)(guo)(guo)(guo)務(wu)院關(guan)于印(yin)發(fa)社會(hui)信用體系(xi)(xi)建(jian)(jian)設(she)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de)通知》(國(guo)(guo)(guo)(guo)發(fa)〔2014〕21號(hao))、《國(guo)(guo)(guo)(guo)務(wu)院辦公廳關(guan)于加強安(an)全生產(chan)監(jian)管(guan)執法的(de)通知》(國(guo)(guo)(guo)(guo)辦發(fa)〔2015〕20號(hao))和《國(guo)(guo)(guo)(guo)務(wu)院安(an)委會(hui)關(guan)于加強企業(ye)安(an)全生產(chan)誠信體系(xi)(xi)建(jian)(jian)設(she)的(de)指(zhi)導(dao)意(yi)見(jian)》(安(an)委〔2014〕8號(hao))等有(you)關(guan)要求,加快(kuai)推進安(an)全生產(chan)誠信體系(xi)(xi)建(jian)(jian)設(she),建(jian)(jian)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zhi),促進各類生產(chan)經營單位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國(guo)(guo)(guo)(guo)家發(fa)展改革委、人民銀(yin)行、安(an)全監(jian)管(guan)總(zong)(zong)局、中(zhong)央文(wen)明辦、科技部(bu)(bu)、財政(zheng)部(bu)(bu)、人力資源(yuan)社會(hui)保障(zhang)部(bu)(bu)、國(guo)(guo)(guo)(guo)土資源(yuan)部(bu)(bu)、環境(jing)保護部(bu)(bu)、住房(fang)城鄉(xiang)建(jian)(jian)設(she)部(bu)(bu)、國(guo)(guo)(guo)(guo)資委、海關(guan)總(zong)(zong)署、稅(shui)務(wu)總(zong)(zong)局、工商(shang)總(zong)(zong)局、質檢總(zong)(zong)局、銀(yin)監(jian)會(hui)、證(zheng)監(jian)會(hui)、保監(jian)會(hui)等部(bu)(bu)門就(jiu)針對(dui)安(an)全生產(chan)領域(yu)失信生產(chan)經營單位及其有(you)關(guan)人員開展聯合懲戒達成如(ru)下一致意(yi)見(jian)。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的(de)(de)對象(xiang)(xiang)為(wei)在安(an)全生(sheng)產領域存(cun)在失信行為(wei)的(de)(de)生(sheng)產經營(ying)單位,及其(qi)法定(ding)代表人(ren)(ren)、主要負(fu)責(ze)人(ren)(ren)、分管安(an)全的(de)(de)負(fu)責(ze)人(ren)(ren)、負(fu)有(you)直接責(ze)任的(de)(de)有(you)關人(ren)(ren)員等。上述聯合懲戒對象(xiang)(xiang),由(you)安(an)全監管總局(ju)定(ding)期匯總后(hou)提供。

二、懲戒措施

(一)加強安(an)全(quan)監(jian)管監(jian)察。

各級負有安全監(jian)管監(jian)察職(zhi)責(ze)的(de)部(bu)門針對存(cun)在失信行為的(de)生產經營(ying)單(dan)位及其有關人員(yuan)制定并落實以下措施:

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guan)監察對象(xiang),建立(li)常(chang)態化暗查(cha)暗訪(fang)機制,不定期開(kai)展抽查(cha);

3.約談(tan)其主(zhu)要負責(ze)人(ren),對其主(zhu)要負責(ze)人(ren)及相關(guan)責(ze)任(ren)人(ren)進行安(an)全培(pei)訓(xun);

4.暫停對其安(an)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de)安(an)全生產標準化證書(shu)的,撤銷其證書(shu);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ying)單位及其主(zhu)要(yao)責任(ren)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de)安全(quan)生產(chan)違法(fa)違規(gui)行為的(de),依法(fa)依規(gui)從重處罰(fa)。

(二)依法暫停(ting)審批其(qi)新(xin)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ting)止撥付或(huo)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三(san))依法(fa)限制參與(yu)建設工程招投標。

(四(si))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產(chan)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she)施和(he)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liu))依法限制(zhi)、暫停企業債(zhai)券(quan)、公(gong)司債(zhai)券(quan)和股票發行。

(七)暫停審批存在失(shi)信行為的生(sheng)產經營單(dan)位科技項目。

(八)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gong)示(shi)(shi)系統上(shang)公(gong)示(shi)(shi)存在失信行為的生(sheng)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九)對吊銷(xiao)或(huo)者撤(che)銷(xiao)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cun)在失(shi)信行為生產經營單(dan)位(wei),依(yi)法撤(che)銷(xiao)注冊登(deng)(deng)記或(huo)者吊銷(xiao)營業執照(zhao),或(huo)者責令(ling)當事(shi)人依(yi)法辦理變更登(deng)(deng)記。

(十(shi))存在(zai)失信(xin)行為的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wei)的相關責任(ren)人,在(zai)法(fa)(fa)定期(qi)限(xian)內不得擔任(ren)相關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wei)的法(fa)(fa)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ren)的依法(fa)(fa)責令(ling)辦理變更登記。

(十一)存在(zai)(zai)失信行為的(de)(de)生(sheng)產經營單位變(bian)更名稱(cheng)的(de)(de),將變(bian)更前后的(de)(de)名稱(cheng)在(zai)(zai)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shi)(shi)系統上(shang)公示(shi)(shi)。

(十二)限制(zhi)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ying)單位發布廣告。

(十三)將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jin)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dai)融資、管理和(he)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ju)。

(十(shi)四)在審(shen)批證(zheng)券(quan)、證(zheng)券(quan)投資基(ji)金及(ji)期貨公(gong)司設立、變更時,依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重(zhong)要(yao)參考,從嚴(yan)掌握(wo)或(huo)者不(bu)予批準。

(十五)證(zheng)券交易(yi)(yi)所在審核證(zheng)券上市(shi)交易(yi)(yi)、全國中小企(qi)業(ye)股(gu)份(fen)轉讓系統在審核企(qi)業(ye)掛(gua)牌時,將(jiang)生(sheng)產經營單位(wei)的(de)失信行(xing)為(wei)作為(wei)重要參考。

(十六)要求(qiu)上市企(qi)業將(jiang)本企(qi)業納入黑名單(dan)情況作(zuo)為必須披(pi)露事項。

(十(shi)七)根據安(an)全生(sheng)(sheng)產風險水平,上調(diao)存在失信行為的(de)生(sheng)(sheng)產經營單位安(an)全生(sheng)(sheng)產責任保險的(de)保險費率。

(十八)依法限(xian)制存在(zai)失信(xin)行為(wei)的生產經營(ying)單位(wei)參與政府采(cai)購活動。

(十九)在(zai)土地(di)使(shi)用、采礦權(quan)取得等(deng)環(huan)節(jie)對存在(zai)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wei)依法(fa)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deng)措(cuo)施。

(二十)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zuo)為相(xiang)關責任人考核(he)、干部(bu)選任的重(zhong)要參考,作(zuo)為評先評優(you)的限制條件。

(二十(shi)一)對(dui)存(cun)在(zai)失信(xin)行為(wei)的生產經營單位(wei)進出(chu)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zai)辦理(li)通關(guan)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cha)驗。

(二十(shi)二)限(xian)制成為海(hai)關(guan)(guan)認(ren)證(zheng)(zheng)企(qi)業(ye)。存在失(shi)信行為的(de)生產(chan)經營單位申請(qing)適用海(hai)關(guan)(guan)認(ren)證(zheng)(zheng)企(qi)業(ye)管理的(de),海(hai)關(guan)(guan)不予通過認(ren)證(zheng)(zheng); 已經成為認(ren)證(zheng)(zheng)企(qi)業(ye)的(de),按照(zhao)規定下調企(qi)業(ye)信用等級。

(二十三)將企(qi)業違法失信(xin)行為納入檢驗(yan)檢疫(yi)進出口企(qi)業信(xin)用管理(li)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yan)檢疫(yi)企(qi)業信(xin)用管理(li)辦法》對其進行信(xin)用評級和監督。

(二(er)十四)依法限制取得(de)生產許(xu)可。

(二十五)要(yao)求認證機構(gou)暫停或者撤銷(xiao)存在失(shi)信行(xing)為的生產(chan)經(jing)營單位的相關認證證書。

(二十六(liu))嚴格、審(shen)慎審(shen)查存在失(shi)信行(xing)為的生產(chan)經營單位新改擴(kuo)建項目(mu)的環評申(shen)報(bao)事(shi)項。

(二十七)在實施(shi)稅收優惠政策時,將生產(chan)經營單位(wei)的失信(xin)狀況作為審慎性(xing)參考依據。

(二(er)十八)在(zai)向(xiang)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和(he)個人頒(ban)(ban)發榮譽證書(shu)、嘉獎和(he)表彰等榮譽性(xing)稱號時,應當參(can)考其安全生(sheng)產(chan)信(xin)用狀況,對存在(zai)失(shi)信(xin)行為(wei)的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不予頒(ban)(ban)發政(zheng)府榮譽。

(二十九)在(zai)各(ge)部(bu)門(men)主管領(ling)域內取消(xiao)對存在(zai)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ying)單(dan)位的政策性(xing)資(zi)金支持。

三(san)、聯合懲(cheng)戒的實施(shi)方式

安(an)全監管(guan)總局通過全國(guo)信(xin)用信(xin)息共享(xiang)平臺向全國(guo)企(qi)業(ye)信(xin)用信(xin)息公(gong)示系統(tong)及(ji)各(ge)(ge)部門相關(guan)(guan)系統(tong)即時提(ti)供安(an)全生(sheng)產領域(yu)存在失信(xin)行為(wei)的(de)生(sheng)產經(jing)營(ying)單(dan)位(wei)及(ji)其(qi)有關(guan)(guan)人員相關(guan)(guan)信(xin)息,在安(an)全監管(guan)總局政府網站(zhan)、“信(xin)用中國(guo)”網站(zhan)和企(qi)業(ye)信(xin)用信(xin)息公(gong)示系統(tong)向社會(hui)公(gong)布。各(ge)(ge)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yue)定(ding)內容,根據(ju)生(sheng)產經(jing)營(ying)單(dan)位(wei)及(ji)有關(guan)(guan)人員失信(xin)行為(wei)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其(qi)實施聯合(he)懲(cheng)戒。同時,建立懲(cheng)戒效果(guo)定(ding)期(qi)(qi)通報(bao)機制,各(ge)(ge)部門定(ding)期(qi)(qi)將聯合(he)懲(cheng)戒實施情況(kuang)通報(bao)給(gei)國(guo)家(jia)發展改革委和安(an)全監管(guan)總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men)應積極落實(shi)本備忘錄,制修(xiu)訂(ding)相(xiang)(xiang)關領域法(fa)(fa)律法(fa)(fa)規和(he)規范性(xing)文件(jian),指導(dao)和(he)要求相(xiang)(xiang)關領域內部各層級單位依法(fa)(fa)依規實(shi)施(shi)具體、嚴格(ge)、有效的懲戒措施(shi)。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領域內相(xiang)(xiang)關法(fa)(fa)律法(fa)(fa)規修(xiu)改或調(diao)整(zheng)的,以法(fa)(fa)律法(fa)(fa)規為準。

附錄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一)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

(七)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并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區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并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果。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二)嚴格懲戒安全生產失信企業。
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企業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和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事故的,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實施重點監管監察;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過組織約談、強制培訓等方式予以誡勉,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強化對安全失信企業或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企業實行聯動管制措施,在審批相關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再融資等事項時,予以嚴格審查;在其參與土地出讓、采礦權出讓的公開競爭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將其作為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并根據《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43號)的規定,采取風險緩釋措施;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相關部門或保險機構可根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調整其保險費率。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制定失信監管措施。

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

(二)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

第十條申請國家高技術(shu)項(xiang)目(mu)應具備以下基本(ben)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fa)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zhi)的要求(qiu);
(二)符(fu)合(he)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an)全等要求,項目(mu)方案(an)合(he)理可(ke)行(xing),具有較(jiao)好的社會經濟(ji)效益;

第(di)三十九(jiu)條項目單位有(you)下列行(xing)為(wei)之一(yi)的,國家(jia)(jia)發展改革(ge)委(wei)可以責(ze)令其限(xian)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huo)收回國家(jia)(jia)補貼資(zi)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ti)請或(huo)移交(jiao)有(you)關機關依法(fa)追究有(you)關責(ze)任人的行(xing)政(zheng)或(huo)法(fa)律責(ze)任:
(一(yi))提供虛(xu)假情況(kuang),騙取(qu)國家(jia)補貼(tie)資金的;
(二)轉(zhuan)移、侵占或(huo)者挪用國(guo)家補貼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zong)體目標和主要建(jian)設內(nei)容的;
(四)無違規行(xing)為,但無正當理由未(wei)按要求完成項目(mu)總體目(mu)標延期兩(liang)年未(wei)驗收的;
(五(wu))其他違反國(guo)家(jia)法律法規(gui)和本(ben)辦(ban)法規(gui)定的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令第30號)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招(zhao)標(biao)(biao)(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領域信(xin)(xin)(xin)用(yong)(yong)建(jian)設。擴大(da)招(zhao)標(biao)(biao)(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信(xin)(xin)(xin)用(yong)(yong)信(xin)(xin)(xin)息(xi)公(gong)開和共(gong)(gong)享(xiang)范圍,建(jian)立涵蓋招(zhao)標(biao)(biao)(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情況的信(xin)(xin)(xin)用(yong)(yong)評價指標(biao)(biao)(biao)(biao)和評價標(biao)(biao)(biao)(biao)準體(ti)(ti)系,健全招(zhao)標(biao)(biao)(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信(xin)(xin)(xin)用(yong)(yong)信(xin)(xin)(xin)息(xi)公(gong)開和共(gong)(gong)享(xiang)制度(du)。進一(yi)步貫徹落實(shi)招(zhao)標(biao)(biao)(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違法(fa)行(xing)為(wei)記錄公(gong)告(gao)制度(du),推(tui)動(dong)完善獎懲(cheng)聯動(dong)機(ji)制。依托電子招(zhao)標(biao)(biao)(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系統及其公(gong)共(gong)(gong)服務(wu)平臺(tai),實(shi)現(xian)招(zhao)標(biao)(biao)(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和合同履行(xing)等信(xin)(xin)(xin)用(yong)(yong)信(xin)(xin)(xin)息(xi)的互聯互通、實(shi)時交換和整合共(gong)(gong)享(xiang)。鼓勵市場主體(ti)(ti)運用(yong)(yong)基(ji)本信(xin)(xin)(xin)用(yong)(yong)信(xin)(xin)(xin)息(xi)和第(di)三方(fang)信(xin)(xin)(xin)用(yong)(yong)評價結果,并(bing)將其作(zuo)為(wei)投(tou)標(biao)(biao)(biao)(biao)人資格(ge)審查、評標(biao)(biao)(biao)(biao)、定標(biao)(biao)(biao)(biao)和合同簽(qian)訂的重要依據(ju)。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單位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dui)(dui)失(shi)(shi)信(xin)主(zhu)體的(de)約束和(he)懲戒。強化(hua)行(xing)政監(jian)(jian)管(guan)性(xing)約束和(he)懲戒。在現有行(xing)政處罰措施(shi)的(de)基礎上,健全失(shi)(shi)信(xin)懲戒制(zhi)度,建立(li)各行(xing)業(ye)黑(hei)名單制(zhi)度和(he)市場退出機制(zhi)。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jian)(jian)管(guan)和(he)公共服務的(de)市場準(zhun)入、資質認定、行(xing)政審批、政策扶(fu)持(chi)等方面實(shi)施(shi)信(xin)用分類監(jian)(jian)管(guan),結合監(jian)(jian)管(guan)對(dui)(dui)象的(de)失(shi)(shi)信(xin)類別(bie)和(he)程度,使失(shi)(shi)信(xin)者(zhe)受到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五)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基礎(chu)設施和公用事(shi)業(ye)特許經營管理辦法(fa)》(發改委、財政部等6部委令第25號)

第五十三條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liu)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部(bu)門應當對(dui)特許經營者及(ji)其從(cong)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xin)用(yong)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xin)用(yong)信(xin)息共(gong)享交換平(ping)臺。對(dui)嚴重違法失(shi)信(xin)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guan)部(bu)門實施聯合(he)懲(cheng)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六)依法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

《證券法》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玫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二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最近二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

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二、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對于以下兩類發債申請,要從嚴審核,有效防范市場風險。

(一)募集資金用于產能過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領域的發債申請。

(二)企業信用等級較低,負債率高,債券余額較大或運作不規范、資產不實、償債措施較弱的發債申請。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

對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工程建設、教育科研、電子商務、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率先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證監會

(七)暫停審批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科技項目。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di)八條(tiao)申請項目的申請者(包括(kuo)單位或個人(ren))應當(dang)符合以下基本條(tiao)件(jian):
(六)具(ju)有完成(cheng)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shi)(shi)信(xin)(xin)主體的約(yue)束和懲(cheng)戒。強化行(xing)政監管(guan)性(xing)約(yue)束和懲(cheng)戒。在現有行(xing)政處罰(fa)措施的基(ji)礎上,健全失(shi)(shi)信(xin)(xin)懲(cheng)戒制度(du),建(jian)立各行(xing)業黑名(ming)單制度(du)和市(shi)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ren)民政府在市(shi)場監管(guan)和公共服務的市(shi)場準入(ru)、資質認定、行(xing)政審批(pi)、政策扶持等(deng)方面實施信(xin)(xin)用分類監管(guan),結合監管(guan)對象的失(shi)(shi)信(xin)(xin)類別(bie)和程度(du),使失(shi)(shi)信(xin)(xin)者受到(dao)懲(cheng)戒。

科技部

(八)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七(qi)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工商總局

(九)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失信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工商總局

(十)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gu),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十條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工商總局

(十一)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后的名稱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工商總局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發布廣告。

《廣告法》

第五條廣(guang)告主、廣(guang)告經營者、廣(guang)告發布者從(cong)事廣(guang)告活動,應當遵守(shou)法律、法規,誠實(shi)信用,公(gong)平競爭。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dui)失信(xin)(xin)主(zhu)體的(de)約(yue)束和(he)懲(cheng)(cheng)戒。強化行(xing)政監管(guan)(guan)性約(yue)束和(he)懲(cheng)(cheng)戒。在(zai)現有行(xing)政處罰措施的(de)基礎上,健(jian)全失信(xin)(xin)懲(cheng)(cheng)戒制(zhi)度(du),建立各行(xing)業黑名單制(zhi)度(du)和(he)市場(chang)退出機(ji)制(zhi)。推(tui)動各級(ji)人民(min)政府在(zai)市場(chang)監管(guan)(guan)和(he)公共服務的(de)市場(chang)準(zhun)入、資質認定、行(xing)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fang)面實施信(xin)(xin)用分類(lei)監管(guan)(guan),結合(he)監管(guan)(guan)對(dui)象的(de)失信(xin)(xin)類(lei)別和(he)程度(du),使失信(xin)(xin)者受(shou)到懲(cheng)(cheng)戒。

工商總局

(十三)將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金(jin)(jin)(jin)融(rong)領域信(xin)用(yong)(yong)建設。創新金(jin)(jin)(jin)融(rong)信(xin)用(yong)(yong)產品(pin),改(gai)善金(jin)(jin)(jin)融(rong)服務,維護(hu)金(jin)(jin)(jin)融(rong)消(xiao)費(fei)者個人(ren)信(xin)息安全,保(bao)護(hu)金(jin)(jin)(jin)融(rong)消(xiao)費(fei)者合法(fa)權益。加(jia)大(da)對(dui)(dui)金(jin)(jin)(jin)融(rong)欺詐、惡意逃廢(fei)銀行(xing)債務、內幕交易、制售假保(bao)單、騙(pian)保(bao)騙(pian)賠、披露虛假信(xin)息、非法(fa)集(ji)資、逃套騙(pian)匯等金(jin)(jin)(jin)融(rong)失(shi)信(xin)行(xing)為的懲戒力度,規范金(jin)(jin)(jin)融(rong)市場秩序。加(jia)強金(jin)(jin)(jin)融(rong)信(xin)用(yong)(yong)信(xin)息基礎(chu)設施(shi)建設,進(jin)一(yi)步擴大(da)信(xin)用(yong)(yong)記(ji)錄的覆蓋面,強化金(jin)(jin)(jin)融(rong)業對(dui)(dui)守信(xin)者的激勵作(zuo)用(yong)(yong)和對(dui)(dui)失(shi)信(xin)者的約束作(zuo)用(yong)(yong)。

人民銀行

銀監會

(十四)在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時,依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從嚴掌握或者不予批準。

《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證監會

(十五)證券交易所在審核證券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審核企業掛牌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

《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申請掛牌的(de)(de)公司應當(dang)業務明確、產權(quan)清所、依法(fa)規范經營(ying)、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ying)利,但須(xu)履(lv)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de)(de)信息應當(dang)真(zhen)實、準確、完(wan)整(zheng)。

證監會

(十六)要求上市企業將本企業納入黑名單情況作為必須披露事項。

《證券法》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quan)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de)其他(ta)事項。

證監會

 

 

 

 

 

 

 

 

 

 

 

(十七)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人身(shen)保(bao)險(xian)公(gong)司保(bao)險(xian)條款和保(bao)險(xian)費率管理辦法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對其擬訂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an)照本辦法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fei)率報送中國保監(jian)會(hui)審批(pi)或者備案(an)。

財產保(bao)險公司保(bao)險條(tiao)款(kuan)和保(bao)險費率(lv)管理(li)辦(ban)法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制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由其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報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

第五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政府部門行政執法等多種領域中的應用。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九)強(qiang)化生(sheng)(sheng)(sheng)產經營(ying)者主體責(ze)任。國務(wu)院有關(guan)部(bu)門要抓緊推動(dong)制(zhi)修訂有關(guan)條例(li),完善消(xiao)費環節經營(ying)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zhi)度(du),建(jian)立企(qi)業產品和服務(wu)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和監(jian)(jian)督制(zhi)度(du),建(jian)立消(xiao)費品生(sheng)(sheng)(sheng)產經營(ying)企(qi)業產品安全事故強(qiang)制(zhi)報告(gao)制(zhi)度(du),修訂缺陷產品強(qiang)制(zhi)召回制(zhi)度(du),建(jian)立生(sheng)(sheng)(sheng)態(tai)環境(jing)(jing)損害責(ze)任制(zhi)度(du),提(ti)請(qing)國務(wu)院審議。(工商總局(ju)、質檢 總局(ju)、食(shi)品藥(yao)品監(jian)(jian)管總局(ju)、環境(jing)(jing)保(bao)護部(bu)、林業局(ju)、法制(zhi)辦按職責(ze)分(fen)(fen)工分(fen)(fen)別負責(ze))試(shi)行擴大食(shi)品藥(yao)品、生(sheng)(sheng)(sheng)態(tai)環境(jing)(jing)、安全生(sheng)(sheng)(sheng)產等領域的(de)責(ze)任保(bao)險,形成風險分(fen)(fen)擔的(de)社會救 濟機制(zhi)和專業組織評估、監(jian)(jian)控風險的(de)市場監(jian)(jian)督機制(zhi)。(保(bao)監(jian)(jian)會牽頭負責(ze))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保監會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領域信用(yong)(yong)建設。加強(qiang)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信用(yong)(yong)管(guan)理,強(qiang)化聯動懲戒,保護(hu)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當事(shi)(shi)人(ren)的(de)(de)(de)(de)合法(fa)權益。制定(ding)供(gong)(gong)應商、評審專家、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代(dai)理機構(gou)以及相(xiang)關(guan)從(cong)業人(ren)員的(de)(de)(de)(de)信用(yong)(yong)記(ji)錄標準(zhun)。依法(fa)建立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供(gong)(gong)應商不(bu)良行為記(ji)錄名單,對(dui)列入不(bu)良行為記(ji)錄名單的(de)(de)(de)(de)供(gong)(gong)應商,在(zai)一定(ding)期限(xian)內禁止參加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活動。完善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市場(chang)的(de)(de)(de)(de)準(zhun)入和(he)退(tui)出(chu)機制,充分利用(yong)(yong)工商、稅務(wu)、金(jin)融、檢察等(deng)其(qi)他部門提(ti)供(gong)(gong)的(de)(de)(de)(de)信用(yong)(yong)信息,加強(qiang)對(dui)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當事(shi)(shi)人(ren)和(he)相(xiang)關(guan)人(ren)員的(de)(de)(de)(de)信用(yong)(yong)管(guan)理。加快建設全(quan)國統一的(de)(de)(de)(de)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管(guan)理交易系統,提(ti)高政(zheng)府(fu)采(cai)(cai)購(gou)活動透明(ming)度,實現信用(yong)(yong)信息的(de)(de)(de)(de)統一發布和(he)共享。

 

 

 

 

 

 

財政部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等環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信(xin)(xin)主體(ti)的(de)約(yue)束和懲戒(jie)。強化行(xing)政(zheng)(zheng)(zheng)監管性(xing)約(yue)束和懲戒(jie)。在現有行(xing)政(zheng)(zheng)(zheng)處罰措施的(de)基礎上(shang),健全(quan)失信(xin)(xin)懲戒(jie)制度(du),建立各(ge)行(xing)業黑(hei)名單制度(du)和市(shi)場(chang)退出機制。推動各(ge)級人民(min)政(zheng)(zheng)(zheng)府在市(shi)場(chang)監管和公共服務的(de)市(shi)場(chang)準入、資質認定、行(xing)政(zheng)(zheng)(zheng)審批、政(zheng)(zheng)(zheng)策扶持等方面(mian)實施信(xin)(xin)用分類(lei)(lei)監管,結合(he)監管對象的(de)失信(xin)(xin)類(lei)(lei)別(bie)和程度(du),使失信(xin)(xin)者(zhe)受到懲戒(jie)。

國土資源部

(二十)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的重要參考,作為評先評優的限制條件。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其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考核扣分。
  1.企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等,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降級、扣分處理。

《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
(一)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
(二)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
(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應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te)別重(zhong)大(da)事故(gu),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國資委

 

 

(二十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qiang)對(dui)失(shi)(shi)信(xin)主體的(de)約束和(he)(he)懲(cheng)戒(jie)。強(qiang)化行(xing)(xing)政監(jian)管性(xing)約束和(he)(he)懲(cheng)戒(jie)。在(zai)現有行(xing)(xing)政處罰措施(shi)的(de)基(ji)礎上,健全失(shi)(shi)信(xin)懲(cheng)戒(jie)制度,建立各行(xing)(xing)業黑(hei)名單(dan)制度和(he)(he)市(shi)(shi)場(chang)退出機制。推動各級(ji)人(ren)民政府在(zai)市(shi)(shi)場(chang)監(jian)管和(he)(he)公共服務的(de)市(shi)(shi)場(chang)準入、資(zi)質認定、行(xing)(xing)政審批、政策扶(fu)持等方面實施(shi)信(xin)用分類(lei)(lei)監(jian)管,結合監(jian)管對(dui)象的(de)失(shi)(shi)信(xin)類(lei)(lei)別(bie)和(he)(he)程度,使失(shi)(shi)信(xin)者受到懲(cheng)戒(jie)。

 

 

 

 

 

海關總署

(二十二)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

(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20.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海關總署

(二十三)將企業違法失信行為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守法信息、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信息、產品質量信息、檢驗檢疫監管信息、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門情況通報、媒體報道及社會公眾舉報投訴等情況。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shi)信主體(ti)的(de)約束(shu)和懲(cheng)戒。強化行(xing)政監(jian)(jian)管(guan)性約束(shu)和懲(cheng)戒。在現有行(xing)政處罰措施(shi)的(de)基礎上,健全失(shi)信懲(cheng)戒制(zhi)度(du),建立各行(xing)業黑名(ming)單制(zhi)度(du)和市(shi)場(chang)(chang)退出機制(zhi)。推(tui)動各級人民(min)政府在市(shi)場(chang)(chang)監(jian)(jian)管(guan)和公(gong)共服務的(de)市(shi)場(chang)(chang)準入、資質認定、行(xing)政審批、政策(ce)扶持等方面實施(shi)信用分類監(jian)(jian)管(guan),結(jie)合監(jian)(jian)管(guan)對象的(de)失(shi)信類別和程度(du),使失(shi)信者受到懲(cheng)戒。

質檢總局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質檢總局

 

 

 

 

 

 

 

 

 

 

 

(二十五)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認證證書。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5號公告)

7.2暫停證書

7.2.1獲證組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在調查核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暫停其認證證書。

1)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或嚴重不滿足認證要求,包括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3)被有關執法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

4)被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發現體系運行存在問題,需要暫停證書的。

5)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過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請已被受理但尚未換證的。

6)主動請求暫停的。

7)其他應當暫停認證證書的。

7.3撤銷證書

7.3.1獲證組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在獲得相關信息并調查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撤銷其認證證書。

1)被注銷或撤銷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

2)拒絕配合認證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提供了虛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現重大的產品或服務等質量安全事故,經執法監管部門確認是獲證組織違規造成的。

4)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5)暫停認證證書的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或糾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已經過期失效但申請未獲批準)。

6)沒有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或者已不具備運行條件的。

7)不按相關規定正確引用和宣傳獲得的認證信息,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或者認證機構已要求其糾正但超過6個月仍未糾正的。

8)其他應當撤銷認證證書的。

 

 

 

 

 

 

 

 

 

 

 

 

質檢總局

(國家認證委)

(二十六)嚴格、審慎審查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環境保護部

(二十七)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稅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開展納稅人基礎信息、各類交易信息、財產保有和轉讓信息以及納稅記錄等涉稅信息的交換、比對和應用工作。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發布制度,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管理,發揮信用評定差異對納稅人的獎懲作用。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加強對失(shi)信(xin)主(zhu)體(ti)的約束和(he)(he)懲(cheng)戒。強化行政監管(guan)性(xing)約束和(he)(he)懲(cheng)戒。在(zai)現(xian)有行政處罰措施(shi)的基礎上(shang),健全失(shi)信(xin)懲(cheng)戒制(zhi)度(du),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zhi)度(du)和(he)(he)市場退出機制(zhi)。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zai)市場監管(guan)和(he)(he)公(gong)共服務(wu)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shi)信(xin)用分類監管(guan),結(jie)合監管(guan)對象的失(shi)信(xin)類別和(he)(he)程度(du),使失(shi)信(xin)者受到懲(cheng)戒。

稅務總局

(二十八)在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頒發政府榮譽。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中央文明辦牽頭

各部門共同采取措施

(二十九)在各部門主管領域內取消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shi)(shi)信(xin)(xin)(xin)主體(ti)(ti)的(de)約(yue)束(shu)和(he)(he)懲(cheng)(cheng)戒(jie)(jie)(jie)。強化行政監(jian)(jian)管(guan)性約(yue)束(shu)和(he)(he)懲(cheng)(cheng)戒(jie)(jie)(jie)。在(zai)現有行政處罰措施(shi)的(de)基礎上(shang),健全失(shi)(shi)信(xin)(xin)(xin)懲(cheng)(cheng)戒(jie)(jie)(jie)制度,建立各(ge)行業(ye)黑名單制度和(he)(he)市場(chang)退出機制。推動各(ge)級(ji)人民政府在(zai)市場(chang)監(jian)(jian)管(guan)和(he)(he)公共服務的(de)市場(chang)準入、資質(zhi)認定(ding)、行政審(shen)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shi)信(xin)(xin)(xin)用(yong)分類(lei)(lei)監(jian)(jian)管(guan),結合監(jian)(jian)管(guan)對象的(de)失(shi)(shi)信(xin)(xin)(xin)類(lei)(lei)別和(he)(he)程(cheng)度,使失(shi)(shi)信(xin)(xin)(xin)者受到懲(cheng)(cheng)戒(jie)(jie)(jie)。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各部門共同采取措施

 

政府機構
中央企(qi)業
能源行業
主要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