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出臺《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與2004年出臺的《關于規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比,新《規定》將隸屬于中央和地方兩級煤礦項目審批權的產能規模界限提高至300萬噸/年,同時還對礦區總體規劃的動態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分析指出,《規定》內容隱含對煤炭行業發展路徑的指示,即加強科學規劃,避免越權審批、擅自短期擴大規模,加強資源保護和能源集約型發展。
2004年,國家發改委出臺《關于規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資源量為小型、規劃產能小于200萬噸/年的煤礦項目,由地市發改委報省發改委審批,并報國家發改委備案;200萬噸/年以上規模的由國家統一審批。但新《規定》則將中央和地方審批的煤礦規模界限提高300萬噸/年。
同時,新《規定》要求煤炭礦區在總體規劃上實行動態管理。如果某一礦區總體規劃已經獲批,但礦井范圍和建設規模等情況發生了重大改變,規劃主體可重新編制礦區規劃(修改版),但是原則上修改版申報時間與原規劃審批時間不得間隔5年。
東北證券分析師指出,這一規定給礦區規劃留下一個靈活的調節閥,可使礦區在快速發展時不會因面臨瓶頸而無法突破,或在礦區發展已經過熱的情況下可有效控制規模。此次提出的修改稿時間與原審批間隔不超過5年,可預防盲目擴張的發生。
該分析師認為,總體來看,國家對于未來煤炭行業發展大的思路仍是對供給總量進行控制,約束煤炭供給。這將進一步促進煤炭行業內部的整合、兼并,對行業的長遠發展形成利好。